以案普法|企图转让债权规避执行?法院:无效!

河南法制报 2024-05-10 15:30:26

基本案情 田某与余某系朋友关系。余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田某多次借款,共计105万元,并于2021年2月向田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余某一直未偿还。后田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2023年10月,尚在服刑期间的田某与其女儿小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余某的105万元债权转让给小田。田某的家属张某通过电话告知了余某债权转让事宜。

今年3月,小田凭着借条及债权转让协议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偿还105万元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该债权转让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形,遂让原告方提供其父亲田某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发现田某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143万元予以收缴,但田某仅仅缴纳了12万元违法所得,其他钱款尚未执行到位。最终,法官以该债权出让人田某未足额上缴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违法所得即转让债权,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该债权转让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田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与自己的女儿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无偿转让105万元债权的方式来规避执行。但田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意图是无法实现的,唯有尽快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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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杨海英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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