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评#针对一些地方“株连”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称,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法工委明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全国人大的判断当然是对的,我想强调的是,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这还用一而再、再而三地说吗?各级人大立法和监督执法职能体现到哪里去了?这样的事情用得着全国人大这样全国最高机关断是非吗?!
我更想强调的是,千万别让低级错误高级断成为常态。教育上这类事儿近来也不少,什么要保证学生课间10分钟活动呀、学生带病不要上课呀,等等。如此常识还需最高权力机构断,这不是进步,是倒退。不能让层层躺下的负责人们不负责任,都躺平,要拉他们起来,逼他们起来,不尽职尽责的,撤!
千万别有一天,吃喝拉撒睡的姿势和数量都要最高部门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