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家祖孙3代在家中被持刀闯入的隔壁男邻居残忍杀害,唯独2个月大的婴儿在屋里睡觉,逃过一劫!事后,凶手称自己已经吃了5年精神病药,后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者家属难以释怀,表示死者是自己70多岁的老母亲,30多岁的妹妹还有2岁的外甥。 并称与凶手无冤无仇,与凶手家只隔两三百米,同村这么多年,自己乃至全村人都没有听说过有凶手患有精神疾病,不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想凶手被判处死刑! 据悉,该案发生在今年的3月27日晚上。案件处理过程中,凶手的父亲还曾为了掩盖凶手的罪行,帮助凶手把作案所用的菜刀丢进鱼塘,导致自己也被刑拘。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戏言,这是持证杀人! 有网友表示,杀人偿命,精神病也不能例外! 还有网友表示,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出来后,保不齐还会作案。必须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个正常人如果一连杀害3人,基本上会判处死刑。 不过,《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确实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但是应当还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才能把精神病当成免责、免死金牌。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不仅要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涉事男子与邻居无冤无仇,一连杀害邻居祖孙3口,即便是被鉴定为精神分裂,因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还是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的。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受害人家属为了确保万一,不满意鉴定结果,还可以依法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 受害人家属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说就放弃了索赔的权利。在刑事案件有了定论后,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索赔。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受害人依法进行索赔时,还可以要求凶手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最后,精神病人无缘无故伤人、杀人的案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追责、赔偿都只是后话! 该如何判断周围的人是不是精神病人?又该如何防范类似的事情发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这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