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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19岁男孩因高薪吸引从美团外卖跳槽至顺丰同城做骑手,不料,跑业务十多天

广东惠州,19岁男孩因高薪吸引从美团外卖跳槽至顺丰同城做骑手,不料,跑业务十多天在送餐时摔伤颅脑出血,ICU抢救无效后死亡。然而,哥哥爆料,事发前,平台要求不得佩戴美团头盔,而站点又未提供顺丰正版头盔,个人银行账户限额无法购买,只能无头盔上路,引发本次悲剧。事后,凭条咬定双方属于"众包合作"而非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不垫付,要求"等出院结算"再说。无奈,哥哥求助网络,但现仍无进展。 据闪电新闻2025年6月19日、视听山西2025年6月20日报道,19岁的顺丰同城骑手李小川(化名,原型黄钰琪)于2024年4月19日傍晚在惠州市区送单途中,于红绿灯路口左转时因操作不当侧滑摔车,头部撞击地面致颅内出血。 被紧急送医后,他经历了开颅手术和18天ICU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同年5月7日离世。 李小川来自四川农村,父母年逾六十且体弱多病:父亲李建国(化名)三月前务农摔伤骨折,母亲王秀兰腰椎手术后行动不便;哥哥李大军(化名,原型黄学兵)因工伤停工一年半,刚重返工作岗位。 为分担家计,高一辍学的李小川辗转打工,2024年3月被顺丰同城“高薪招聘”吸引,自费购买电动车和分期手机后入职。 哥哥李大军称,事发前两日,站点以“品牌统一”为由禁止李小川佩戴美团头盔,但因银行卡限额且站点未及时提供顺丰头盔,他被迫无护具上路。 抢救期间医疗费累计13万元,平台称需“走流程”未垫付。家境赤贫的李家被迫拖欠费用,经交警协调才暂缓支付。 顺丰同城惠州站点负责人张磊(化名)承认骑手装备需自费、无驾驶证也可入职,但对赔偿定性为“众包合作非劳动关系”,仅建议家属申请李小川自购的意外险,而保险公司以“出院结算”为由拒垫付。 对此,有网友说,平台一边强制摘头盔,一边甩锅‘众包’?19岁孩子银行卡限额买不起,你们连个备用头盔都没有? 有网友说,保险公司凭什么等出院才赔?重危病人往往因为费用问题拖延了治疗,建议强制平台接入实时生命监测系统:骑手倒地自动触发垫付!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李小川与顺丰同城是劳动关系还是众包合作关系?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所谓劳动关系,通常而言,符合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典型特征,其中人身从属性为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监督、考核和惩戒,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则提供劳动条件,承担经营风险。 实务中,平台对骑手有排他性管理行为,如强制更换头盔、划定服务区域、设定接单时效,等,构成“用工支配性”核心特征。 本案中,虽然平台和李小川签了众包协议,但若平台对骑手李小川进行考勤、派单、着装及服务标准管理,或可认定存在“用工支配性”,突破协议形式认定劳动关系。 其中,李小川被禁止佩戴其他平台头盔,却未获顺丰头盔补给,或说明平台有一定劳动纪律处,不排除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2、顺丰同城平台未提供头盔的指令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在李小川从美团平台入职顺丰同城平台后,指令骑手李小川不得佩戴美团头盔,但却未即时提供平台的头盔,违反法律要求企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强制义务。 虽然事故主因为骑手李小川操作失误,但未戴头盔显著提高损害程度,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如查实存在未提供基本劳动防护品的,或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在多因一果的案件,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 若证实未戴头盔对骑手李小川的死亡率提升,平台需对该比例损害承担补充赔偿。 同时,即便是众包,平台允许无证驾驶者入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要求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使本可通过资质审核规避的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害,平台不得以“众包自由”为由免责。 3、保险公司以“医院出结算”为由拒绝垫付是否延误救治?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要求濒死者完成出院结算方赔付的条款,实质剥夺被保险人紧急救治权,实务中可认定其无效,家属亦可主张垫付。 同时,平台作为商业保险撮合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负有协助理赔的附随义务。 就本案骑手李小川的死亡而言,与保险公司以“医院出结算”为由拒绝垫付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