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男子和女友举办婚礼后,两人同居了两年,结果女子发现家中有一个使用过的避孕套,于是便怀疑男友出轨,女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不料,这一举动被婆婆认为是在骗婚,于是,男友直接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19万的彩礼和三金。 据悉,阿强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友阿珍,两人相处的不错,随即就订了婚,订婚时,阿强一家拿出了19万的彩礼以及黄金首饰等三金,还给阿珍买了LV包包。 一段时间后,两人举办了婚礼后就在一起同居了,同居之后,两人也没有登记领证,就这样,两人在一起同居了两年多。 一日,阿珍下班回家,结果却看到了一个使用过的避孕套,这让阿珍很是气愤,于是便和阿强吵了起来,尽管阿强一再解释,可是在阿珍看来,阿强不但出了轨,而且还不认错,于是,阿珍拎着包就回了娘家。 尽管阿强多次联系阿珍,可是阿珍依然没有打算回来,结果,阿珍的这个做法被准婆婆看来是在骗婚,于是便让阿强将阿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阿珍返还19万的彩礼以及黄金首饰等三金,还有LV包包。 有人说,都同居两年了,为什么不登记,这俩人怎么想的?还有人说,男生就不能用这个吗,自己用不行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阿强能够要回这些彩礼和三金吗? 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阿强和阿珍虽然举办了婚礼并同居,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婚姻关系并不成立。所以,从这个角度看,阿强要求返还彩礼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然而,并不是说没有登记结婚,彩礼就一定能全部要的回去。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庭审中,阿珍表示,这笔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用于了开销,而法院在审理后,也认可了阿珍的说法,最终判决彩礼无需返还,只返还三金即可。 实际上,阿珍准婆婆怀疑阿珍骗婚,构成骗婚一般需要满足有欺骗的故意、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因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方在结婚后遭受了实际的损失等条件。 在本案中,阿珍与阿强相识、订婚、举办婚礼,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并没有证据表明阿珍从一开始就存在骗婚的故意和行为。 最后,在婚姻和感情中,信任是基石,而沟通则是解决问题的桥梁。当出现矛盾和问题时,双方应该冷静下来,坦诚地交流,而不是冲动行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