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收了2台电视机,被拘留了三天。自己的妻子以为男子不要她了,于是溺水身亡了。男子出来后起诉衡阳县公安局,最后,判决警方处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赔偿男子1310元。随后,男子又再次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但法院认为,这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即使男子被拘留,其子女也该妥善照顾母亲,所以撤销了男子的所有诉讼请求。 江苏经济报8月9日报道,59岁的蒋巧云离家出走了,子女四处寻找,终于在公园的池塘里找到了她的遗体。 子女们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显得手足无措,母亲虽然有精神分裂症,但平时爸爸把她照顾得很好,怎么就突然离世了呢? 而这时,刚刚从拘留所出来的父亲曾凡雄也傻眼了,天都快塌了,自己才被拘留三天,自己的妻子怎么就和自己天人永隔了呢? 曾凡雄回忆起他和妻子的点点滴滴,说平时的日常都是他在照顾妻子,妻子非常依赖他,随时都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不会离开。 这次因为自己收购了2台电视机,被认定是收购了赃物,因此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了三天。 可能妻子以为是自己不要她了,这么长时间没有看到自己,心里没有安全感,所以才到了附近公园的池塘,毅然决然地走到最深处,想以这样的方式离开人世。 他哭着拿着自己妻子的衣物,责怪自己的不辞而别,也后悔当时收购了那2台电视机。不过他很憋屈的是,自己本是收破烂的,别人拿来2台电视机,哪有不收的道理,自己又怎能去判断对方是不是赃物,自己在工作范围内收电视机是合理合法的,为什么就被拘留了呢? 然后他将衡阳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法院在调查核实当中认为,警方处理该事件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因此撤销对曾凡雄的相关处罚并赔偿,因这事被拘留三天的损失共计1310元。 最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曾凡雄自己被拘留三天的事情告一段落,但是他觉得自己的妻子就这样无故去世,这和他被拘留三天存在因果关系,于是又再次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妻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 不过,法院认为,曾凡雄还有子女,即使他被拘留三天,子女也可以很好地照顾母亲。所以,曾凡雄被拘留三天和妻子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撤销了他所有的诉讼请求。 曾凡雄没有再上诉了,他虽然憋屈,但也知道是自己当时没有处理好离开妻子后的事务,才导致妻子离开了自己。 如果自己叮嘱女儿要怎么样照顾母亲,要注意哪些事项,可能事情也不至于发展到这种程度。 曾凡雄现在每天以泪洗面,悔不当初,真后悔当时收了那2台电视机呀! 那么,曾凡雄收购了2台被警方认定为赃物的电视机,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在这起事件中,能证明曾凡雄“明知2台涉案电视机是赃物”的证据,仅有其本人陈述,且与相关涉案人员的陈述存在矛盾。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以警方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另外,曾凡雄被拘期间,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平常由他照料的妻子蒋巧云溺水身亡,他认为警方违法关押,导致妻子失去监护死亡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曾凡雄被拘留时,他的成年子女目睹其被带走并得知拘留情况,是有义务照顾母亲蒋巧云的。所以法院认定蒋巧云的死亡与曾凡雄被违法拘留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曾凡雄妻子一直依赖他照顾,突然被拘,警方若能考虑到其家庭特殊情况,做一些妥善安排,或许悲剧就能避免,真的挺让人惋惜。 大家对于这件事怎么看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江苏经济报8月9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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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9
拘留之前,警察要问清楚家里有没有精神残疾人不能照顾自己的,是否有幼儿没人照顾的。
Bee 回复 08-12 18:11
人家有子女可以照顾,做不过是羁押期间妻子刚好溺亡了,于是硬把理由往自己被羁押上面套,主要是为了索赔,毕竟世上哪有男人消失3天就自杀的女人,而且还是五六十岁有丰富生活阅历的女人。
六月岭
是否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如没有及时通知则应承担责任。反之,不承担责任。
天乐
精神分裂,离开了也算解脱,怪国家说不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