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女子和丈夫结婚三十多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女子发现丈夫给一陌生女子转了40多万,还给她的儿子转了1万多,甚至还帮着买车票、订酒店,女子一气之下选择了质问丈夫,这才得知丈夫竟然和这名女子交往了20多年,女子听闻后气炸了,当即决定反击。 陈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已经结婚30多年了,因为结婚这么久,早就失去了当时的激情,不过,两人还要搭伙过日子,一次,陈女士翻看丈夫手机时,发现丈夫竟然给一王姓女子转过账,而且时间跨度大,还有给对方订酒店、买机票买黄金手机。 意识到不对劲后,陈女士质问丈夫这是怎么一回事,眼看着搪塞不过去,丈夫就和盘托出自己和王女士交往20多年了,陈女士听闻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丈夫和别人交往20多年,自己却一点都没察觉。 陈女士十分生气,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60181元。 那么,陈女士能够索要回来这笔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 在本案中,李献身将四十多万元转账给王某,显然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也未征得陈女士同意。因此,该赠与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李先生某的行为正属于此类。 此外,这种赠与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王某明知李某为有配偶者,仍接受其大额财物,该行为明显破坏他人家庭关系,与社会善良风俗相悖。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确定了赠与无效后,哪些钱能要回,哪些不能? 这其实才是最值得深入分析的地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法院严格把握了“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可以追回的部分,直接转账给王某的41万余元,由于这笔钱是李某以转账方式直接进入王某账户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无偿赠与。王某取得该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陈某的共同财产权受到损害,因此符合《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对于未能追回的部分,则是给王某儿子的1万余元及共同消费的3.6万余元。 这是因为,转账给王某儿子的钱,法律上视为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尽管李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该赠与的直接对象是其子,而非王某本人。若要主张返还,需以该子女为对象另案起诉,并证明其取得财产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冷静的去取证。 对于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尤其是证明款项来源和归属的关键证据,一定要提前取得,避免因为闹得太难看,最终和丈夫不欢而散,这样就不好取证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四川绵阳,女子和丈夫结婚三十多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女子发现丈夫给一陌生女子转了4
静守流年待花开
2025-09-04 15:15:20
0
阅读: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