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大一新生,约pao,轻信网友的“身体健康”承诺没有做防护措施,结果感染艾滋病。 四川自贡的小陈(化名),刚进入大学,对未来充满憧憬,却因为一次错误选择,彻底改变了人生轨迹。三个月前,他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一名自称“小李”的网友,两人频繁聊天,建立起亲密关系。见面那天,酒精让他失去了理智,在对方保证“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他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稚嫩的信任换来的,是一份终身无法摆脱的沉重负担。 刚开始,小陈没有任何察觉。军训后,他出现低烧、肌肉酸痛,以为是疲劳所致,随便吃了点药。直到学校体检,他收到医生电话:“你需要复查。”化验单上的“HIV抗体阳性”瞬间击垮了他的心防,他不敢相信:“是不是搞错了?我就那一次没做保护……”可复查结果再次确认感染事实,小陈彻底崩溃。 确诊后的小陈陷入恐慌和自责,他不敢告诉父母,害怕让他们失望;不敢告诉同学,担心被孤立。他每天在寝室里辗转反侧,甚至怀疑人生。医生的开导让他慢慢接受现实。如今,他已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病毒载量逐渐下降,身体逐渐恢复,但精神上的阴影却难以抹去。 从法律角度看,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关键焦点。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要追究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仍然卖淫、嫖娼的,要从重处罚。而如果明知自己感染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致使他人感染,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艾滋病被认定为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足以达到“重伤”标准。 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小李明知自己感染。如果调查发现她在见小陈之前已有确诊记录,或长期接受治疗,却故意隐瞒并声称“身体健康”,那么她的行为很可能构成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导致他人感染却放任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严惩不贷。如果小李确实不知情,刑事责任就很难追究,但仍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李虚假承诺“身体健康”,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义务,直接导致小陈感染HIV,这种情况下,小陈完全有权向她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艾滋病感染意味着终身抗病毒治疗,相关花费高昂,法律上也支持要求加害人承担。 这个案件最刺痛人心的地方,不仅是小陈的遭遇,更是年轻人普遍缺乏防护意识。网络交友本身没有错,但把信任建立在一句“我身体健康”的口头承诺上,无异于把命运交给对方决定。一次无防护行为,就可能改变一生。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赤裸裸的现实。 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年轻人如此缺乏警觉?性教育的缺失,侥幸心理的作祟,加上网络交友的便利,让风险成倍增加。对方看起来干净利落,不代表安全;一句自信的保证,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法律明确告诉我们:任何人不得以隐瞒或欺骗的方式,让他人承担生命健康风险,否则将承担刑事和民事的双重责任。 小陈的故事,对所有年轻人来说,都是一个深刻的警示。第一,网络交友要保持理性,不能因为一时氛围就放弃基本防护。第二,不要轻信任何口头保证,身体健康不是靠一句话,而是靠医学检测来证明。第三,如果真的遇到类似情况,要第一时间就医,不要拖延。早发现,早治疗,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则新闻,更是一堂沉重的普法课。它告诉我们,信任和善意很宝贵,但在涉及生命健康时,信任绝不能替代保护。年轻人需要的不仅是勇敢面对生活的激情,更需要清醒理智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的底线很明确,社会的教训也很沉重。每个人都应该从小陈的经历中看到:真正可怕的不是病毒,而是轻信与侥幸。如果说青春是一本书,小陈的故事就是其中最深的警醒。不要等悲剧发生,才想起法律的存在。每一个成年人都要学会对自己负责,因为健康一旦失去,任何判决与赔偿都换不回来。
18岁大一新生,约pao,轻信网友的“身体健康”承诺没有做防护措施,结果感染艾滋
深度程磊
2025-09-18 16:16:09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