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驾车去办事,转弯时没留意,“砰”的一声轻响,撞上了人行横道上老人。不料,男子见老人还能走动,没有报警叫救护车,而是和同车人员悄悄将老人送回家,只轻描淡写地说“摔了一跤”,隐瞒了车祸。老人的儿子回家看到父亲病重,当即送去医院治疗。几天后,老人因颅脑损伤离世。之后,警方锁定男子,以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调查。 据湖北日报9月26日报道,2025年3月5日,何某(化名)正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沿某方向道路行驶,车上还坐着他的朋友于某兰(化名),两人准备去附近办事。 何某开车多年,自认技术熟练,但这一天,他的生活将因一个瞬间的决定而彻底改变。 与此同时,屈某祥老人(化名)正慢步穿过人行横道线,他是一名退休工人,平时喜欢早起散步,这天他像往常一样,准备去市场买点菜回家。 屈某祥身体硬朗,家人常劝他小心车辆,但他总笑着说:“这条路我走了几十年,没事的。”谁知,这个平凡的早晨,竟会成为他生命的终点。 上午9点51分,何某驾车行驶至一处左转弯路段,由于分心,何某的车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屈某祥发生了接触。 何某和于某兰赶紧下车,发现屈某祥倒在地上,头部有轻微血迹,但还能勉强站立和说话。 屈某祥觉得自己只是擦伤,连连说“没事”,何某则担心事情闹大,会影响自己的工作、保险记录。 于是,何某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不报警、不送医,而是扶屈某祥上车,准备送他回家。 这个决定,看似“好心”,实则埋下了悲剧的种子。 何某和于某兰一路沉默,屈某祥坐在后座,呻吟声渐渐微弱,他们根据屈某祥指的路,很快到了他家门口。 屈某祥的妻子开门后,何某简单解释说老人“不小心摔倒了”,他们顺路送回来,并叮嘱“多休息”。 隐瞒了车祸事实后,何某便驾车匆匆离开,整个过程,何某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也没有提及事故详情,仿佛一切从未发生。 中午时分,屈某祥的儿子回家,发现父亲躺在床上,脸色苍白,呼吸急促,询问之下,屈某祥只说“摔了一跤”,但儿子察觉不对劲,立即将父亲送往医院。 医生检查后,发现屈某祥颅脑损伤严重,需要紧急手术,可惜,为时已晚。 4天后,屈某祥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之后,警方通过路面监控和调查,锁定了何某的车辆。 交警部门电话通知何某接受询问,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经交通部门认定,何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未遵守交通规则,在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侦查期间,何某主动与屈某祥家属联系,足额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家属的书面谅解。 此后,检察院对何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院指出,被告人何某在驾车左转弯时,未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屈某祥履行停车让行的法定义务,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并未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将被害人送回家中,但其行为在本质上并未履行法定的救助和报告义务。其行为的实质是意图通过隐瞒事故真相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和责任。这种“隐蔽式”的逃避,与物理上的“逃离现场”在规避法律责任的意图上具有同质性。 更为关键的是,何某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屈某祥错失了最佳的救治时机,继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此外,何某接到电话主动前往接受询问,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结合何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有人说,何某隐瞒车祸事实导致老人死亡结果,存在过失,为何没有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律上,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差异,后者的过失是因为违反交规,前者则是非交通领域的过失行为。 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何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优先适用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华南理工校内车祸网友又挖出了多个细节1、车祸发生在校园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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