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网红博主在短视频中因自己与婆婆关系处理得好,颇受欢迎,小有名气,而好婆婆的镜头无疑是加分项。不料,邻居大娘好意送来的野生蘑菇,掺杂了一些毒蘑菇,好婆婆吃了,不幸中毒,历经四天四夜抢救后最终离世。事后,博主表示,从未想过追究好心邻居的责任。而村民也证实,两家关系还不错,而大娘送蘑菇也不止一次。网友追问:邻居大娘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据扬子晚报9月29日报道,2025年9月23日清晨,村民王翠花(化名)像往常一样准备早饭,邻居赵大娘(化名)送来一篮刚从山上采的野生蘑菇,笑着说:“今年蘑菇长得好,多分你们些尝尝鲜。” 赵大娘与王翠花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两人常互相送菜送饭,赵大娘此前也多次送过自采的蘑菇,从未出过问题。 王翠花道谢后,将蘑菇清洗后炖了一锅汤,与家人一起用餐。 饭后不久,王翠花突然出现剧烈呕吐、腹痛症状,家人急忙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医生初步判断为食物中毒。 遗憾的是,王翠花经过医院抢救四天四夜,还是没有熬过来,不幸离世,医院诊断结果为“毒蘑菇中毒引发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9月27日凌晨,儿媳张丽(化名)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讣告,提及“婆婆因食用邻居所赠蘑菇中毒离世”,引发大量网友关注。 部分网友质疑邻居赵大娘的责任,留言称“邻居该赔得倾家荡产”,但张丽公开回应:“邻居出于好意,我们从未想过追究其责任。” 9月28日,张丽删除了讣告视频,并发布新视频称“没有妈的家冷冷清清”。她解释,丈夫李强(化名)因母亲去世悲痛欲绝,多次崩溃大哭,公公也一病不起,全家靠她一人支撑。 此前,张丽的视频常记录与婆婆的温馨日常,例如为婆婆梳头、买新衣等,粉丝称赞其“婆媳关系典范”。 同村村民向媒体透露,当地秋季常见村民上山采蘑菇,赵大娘与王翠花一家关系融洽,“送蘑菇是常事,谁想到这次混了毒蘑菇?” 另有村民感叹:“这是血的教训,以后可不敢随便送野生蘑菇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赵大娘的行为到底该如何评价呢? 1、赵大娘赠送野生蘑菇给王翠花家吃,继而导致王翠花中毒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大娘与王翠花是几十年老邻居,关系亲密,互赠食物是常态,且不是第一次送蘑菇,以往均安全无事,这是一种基于乡土社会信任和习俗的善意行为。 赵大娘是一名普通农村妇女,并非真菌学专家,法律不能强求一个普通村民具备精准鉴别所有野生蘑菇品种的专业能力。 在赵大娘的认知范围内,她赠送的是自己认为安全、且自己也会食用的寻常山货。 所以,在赵大娘的日常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下,她应当预见其赠送的野生蘑菇可能导致他人中毒的危害结果是极低的,甚至是不存在的,因生活经验的局限,赵大娘大概率确实没有预见到蘑菇中会混入剧毒品种。 从案件事实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赵大娘事先知道蘑菇可能有毒,如果她明知有毒或高度怀疑,她绝不会送给好友,更不会自己食用。 可见,赵大娘根本不存在已经预见并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即不存在刑法上的过错,应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赵大娘的行为应该属于好意施惠,但仍可能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好意施惠行为,又指情谊行为,即行为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或增进情谊的目的,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或关怀的行为。 本案中,赵大娘送蘑菇是出于邻里友好的情谊,是一种无偿的分享行为,并非为了从王家获取对价或报酬。 期间,双方并未就蘑菇的质量、安全性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这是一种发生在熟人社会、基于信任和习俗的日常互动,无意订立合同,纯粹是情谊行为。 但是,行为本身是善意的,一旦造成损害,也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大娘需要对自己所采摘的蘑菇有基本的、符合当地普遍认知的安全判断,如果某种蘑菇在当地被普遍认为是无毒且常食用的,那么她采摘和赠送该种蘑菇,就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 相反,如赵大娘在能力范围内,对采摘的蘑菇未进行初步筛选,或者未剔除那些看起来明显异常或自己无法识别的品种,则可能认定存在过错。 而赵大娘一旦被认定存在过错,将面临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黑龙江,一网红博主在短视频中因自己与婆婆关系处理得好,颇受欢迎,小有名气,而好婆
洋仔说法
2025-09-29 2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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