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女子在公司女厕上厕所时,发现有人偷拍。她大喊一声后,迅速叫来保安。让所

深度程磊 2025-10-21 16:21:23

上海,一名女子在公司女厕上厕所时,发现有人偷拍。她大喊一声后,迅速叫来保安。让所有人震惊的是,偷拍者竟然是公司男同事。男子认错赔偿1万元后,她选择原谅——只希望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3个月18天后,男子又故技重施,再次偷拍她。这一次,她选择报警。然而更让她崩溃的是,当她要求公司辞退偷拍男同事时,公司竟回应:“要辞他,就连你一起辞退。” 今年5月1日,周女士原本加班留在公司。那天办公室人少,她独自一人上楼去女厕。刚准备离开隔间,她听到邻间传来轻微的窸窣声,抬头一看,一只手机镜头正从隔板上方探出。她惊叫一声,冲出厕所。隔壁的人没有立刻离开。周女士当场报警,并叫来了公司保安。几分钟后,偷拍者现身——是同部门的男同事林某。面对质问,他支支吾吾,只能承认偷拍。公司高层很快赶到现场。 彼时,周女士心里无比复杂。她担心丑闻影响公司形象,也怕成为同事议论的焦点。公司负责人劝她“私了”,称“都是同事,事情闹大对谁都不好”。林某当场道歉,承诺不再犯,并提出赔偿1万元。周女士犹豫再三,最终接受了调解。她拿到了赔偿,也删除了视频,以为事情到此为止。 然而,命运并未给她喘息的机会。8月18日,周女士在另一层女厕如厕时,又听到了熟悉的“咔嚓”声。她心头一凉,立即冲出隔间,正面质问外面的人。果然,走出来的又是林某。对方装作惊讶:“哎,周同事,你也在这啊?”周女士彻底怒了,这不是意外,而是蓄意。她立刻报警,警方到场后将林某带走。经调查,林某手机内果然存有偷拍视频,警方依法对他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300元。 案件虽处理完毕,但周女士心中的愤怒没有平息。她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应当辞退林某,以保障其他女员工安全。可公司却回复:“如果我们辞退他,那也只能一起辞退你。”这个回答让她震惊又寒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女士的隐私权被侵犯,公司是否存在失职?又是否有权“连带辞退”她? 首先,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厕所属于私人空间,是高度隐私场所,任何偷拍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周女士在此遭偷拍两次,已经构成重复侵害,依法可追究民事责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从治安角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林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情节较重”——同一受害人、同一手段、屡教不改,因此警方的拘留处罚完全合理。若有证据显示他存储或传播视频,还可能涉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员工人身与人格尊严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要求,用人单位应防止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林某两次偷拍,已严重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公司若仍保留其职位,不仅失职,也涉嫌对女员工安全保护不到位。 周女士提出辞退林某的要求,符合法律和企业管理的正当性。公司若因此对她实施“连坐”辞退,反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真因她维权而辞退她,她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民事起诉,要求赔偿与恢复名誉。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这种“息事宁人”的企业态度,反映出职场对女性隐私与人格尊严保护的缺失。第一次偷拍,公司选择和解,而不是依法处理;第二次再犯,公司依然偏袒侵权方。这种行为,不仅纵容了施害者,也使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此外,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偷拍行为还可能触及刑法层面的界限。如果偷拍画面涉及身体隐私部位,且传播或存储数量较多,警方可进一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 这起案件带来的启示是双重的:一方面,个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偷拍、骚扰等侵犯隐私行为,应第一时间报警取证,而非“息事宁人”;另一方面,企业应当明白,隐私保护不是内部事务,而是法律义务。任何包庇、纵容侵权者的行为,都可能让自己成为“共同违法者”。 周女士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也可申请女职工权益保护组织介入。若查实公司存在纵容侵权、打击报复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责。

0 阅读:100

猜你喜欢

深度程磊

深度程磊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