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阳,一12岁少年因为琐事矛盾,纠集多人将一名11岁少年堵在校外围殴了一顿,

雷雷说趣 2025-10-28 04:15:20

江西鄱阳,一12岁少年因为琐事矛盾,纠集多人将一名11岁少年堵在校外围殴了一顿,导致其轻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警方能做到的最大程度,也只是将打人者送去专门的学校接受矫治教育。(来源:国+社区) 2025年10月14日,12岁的王某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11岁的王某某闹起了矛盾。 原本小孩子之间闹点矛盾也是正常的,可是王某是个有仇必报之人,他回去找来了自己的小伙伴们,他们分别是14岁的程某、13岁的王某轩、13岁的王某馨以及12岁的王某坚。 几人经过一番商讨,打算在晚上教训下王某某。之后,他们将王某某约在了学校外面,找了个不起眼的角落,然后对王某某拳脚相加。 王某某双拳难敌四手,只能默默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 有其他学生看到后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将王某等人全部抓获归案。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程度,目前正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好在伤情平稳,恢复得还算不错。 有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子心理成熟得早,动不动就拉帮结派、以多欺少,学校只管教知识,不管教育人,而父母也只顾成绩,不顾孩子的品性,所以才会出现如此多的未成年人施暴行为。 还有网友表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得再降低一个年龄档次,10岁以上违法犯罪的,就应当处罚。 本案中,王某为了报复王某某,纠集了4名差不多年龄的孩子,在校外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且致其轻伤,他们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刑法》第17条第2、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未满16周岁的情况下,故意伤害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才能予以刑事处罚。可王某某只是受到了轻伤,且王某等人最大的年龄就14周岁。 因此,不管结果如何,王某等人是不会被判刑的。 不过,由于王某等人的行为恶劣,如果光是口头教育,很难起到明显改善效果。 因此,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准备将王某等人送去专门的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据情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这个专门的矫治学校,其实很多人还十分陌生,不知道里面的教育效果如何。 根据相关统计,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的矫治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即便是平均转化率,也达到了85%以上。 因此,矫治学校的被认可程度还是挺高的,希望王某等人能在里面好好改造。 回观本案,王某某被王某等人围殴,那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由此可见,学校是有义务在校内进行防欺凌宣传的,一旦发现学校内有欺凌事件,应当立即制止,并对被欺凌的学生予以心理辅导和关爱。对于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严肃惩戒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报告。 可从报道来看,王某某被殴打的地点是校外,这已经超出了学校的安全保障范围。 因此,只要学校已经在校内宣传了防欺凌行为,那在校外发生的欺凌事件就不能怪到学校头上,毕竟校外的事情学校也无法一直关注到。 当然,在发生欺凌事件后,学校是有义务参与协助安抚被欺凌的学生,同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相应的处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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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9xxx65

用户89xxx65

1
2025-10-28 06:44

打还呗,花点钱

雷雷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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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