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诈必须依法,不能殃及无辜之人! 明明是正常卖东西,却稀里糊涂地被警方说是

天马踏飞鸟过 2025-10-29 02:32:10

打击电诈必须依法,不能殃及无辜之人! 明明是正常卖东西,却稀里糊涂地被警方说是“收到电诈资金”而被冻结,害得卖方钱物两空。而普通公民并不知道买方的资金来源,事实上也不可能知道。 站在卖方的角度看,总不可能在交付的时候问一问对方的钱是不是骗来的吧?这样做不合常理,不礼貌得罪人。再者,对方的钱就算是骗来的,也不可能对你说实话,除非对方的脑子有病。 买方的钱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电诈资金,以及怎样处理,是警察的职责所在。既然资金有问题,那么在支付前或者支付过程中,就应该及时冻结或者拦截买方的账户。等钱到账、货物交付后才冻结卖方的账户,这种“马后炮”做法对卖方不公平,也变相纵容了买方的罪行。 今年河南省多地连续发生的几个案例,证明打击电诈需依法,不能为了打击电诈造成新的受害者,让无辜公民突然遭受损失和困扰,这不合法、不公平、不正义。 1、2025年7月,开封市王女士卖出30头牛收款46万元,账户被东莞警方冻结,经两地警方调查确认交易合法,账户解除冻结,仅买方多转的4万元涉诈赃款被扣划。 2、2025年8月,洛阳烟酒店老板卖出110条名烟(总价5.5万元,转账4.5万元),收款后银行卡被广西崇左市警方冻结,按警方要求退回涉诈资金后,烟款损失至今都没有解决。 3、2025年10月17日,新乡市孙先生通过网络接单,以28万元售出100多吨小麦,收款两天后其及亲属的银行卡被贵州警方冻结,说钱款涉诈,买家失联,小麦和货款都无法追回。 4、2025年10月28日,周口市胡女士接到10.89万元白酒订单,委托同行送货后,两人的银行卡被昆山市警方冻结,货款无法正常使用,损失没有解决。 依据《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卖方交易合理、不知情且完成交付的,属“无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受保护,钱款不应追缴。 警方现在该做的,就是尽快还原事实、查明真相,还卖方清白,挽回无辜公民的损失,破解“不当冻结账户”给无辜公民带来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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