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庐,一辆货车深夜在省道上行驶时,感觉轧到了什么东西,但司机没有下车检查。谁知一辆电动三轮车路过时也轧到了同一样东西,结果导致车翻人亡。万万没想到,交警竟然认定货车司机是次责,这让货车司机十分不解。(来源:930老友记,内蒙古晨报) 据悉,李先生是一位货拉拉司机。今年9月的一个晚上,他从河南出发运送一批货。谁知在行驶至杭州219省道桐庐段时,车轮突然轧到了什么东西。不过李先生并未停车查看,继续赶路了。 后来李先生突然接到交警的电话,说他和一起交通事故有关,要求李先生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 然而李先生到了交警队才知道,自己在那天晚上开车时轧到了一条狗。由于没有处理现场,导致凌晨2点多,有人骑电三轮摩托路过时,轧到了狗的尸体,三轮车瞬间失去平衡侧翻在地,车上一位71岁的老太太不幸身亡。 在事故发生后,没人认领这只狗,而李先生与这起交通事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交警就给李先生定了次要责任。 但是李先生和三轮车车主都不认可这个认定,双方都认为是对方全责才对。李先生表示,三轮车车主没有证,而且驾驶的是电动三轮摩托车,晚上也没有打开探照灯,这种情况为何不是全责? 有网友说:“李先生又不是故意的,而且狗也没人管,不该担责任。” 还有网友认为:“无证驾驶上路还不是承担全责?这交警到底专不专业?” 那交警队的认定是否正确呢? 首先,三轮车车主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肯定是违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1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而且三轮车车主大晚上开车还不开前探照灯,这出了交通事故肯定是他自己的责任。 其次,李先生开车撞死了狗,这个行为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狗虽然不是人,但属于财产,所以李先生撞死了狗,就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哪怕就是撞死了一条狗,也应该立即下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而不是擅自驾车驶离。 这样看来,李先生的确也是存在过错的。而且正是因为李先生开车走了,才导致三轮车轧到狗尸体上,导致车翻人亡的,这里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来看,交警队认定的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当然,如果李先生和三轮车车主对交警的认定不服,还有救济途径,就是去申请复核。 行政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的行为。这里包含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如果行政复核失败,后面还有行政复议,复议失败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些都失败,那李先生也只能认了这个次责的认定结果了。 对于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