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7个月大男婴在家中熟睡,邻居9岁女孩和11岁女孩,趁男婴母亲不注意,悄悄抱走后,为了好玩,对孩子一番折腾,导致孩子面色发紫、呼吸困难,男婴母亲发现后,将孩子送医,最终,孩子不幸身亡。可两女孩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当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法院判赔女孩家属赔偿男婴家属90万,没想到,他们各自赔了5万后,没了下文,男婴家属无奈又心酸。 据报道,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平日里经常来家里玩的两小女孩,会对自己7个月大的儿子小黎下毒手。 人们都说孩子是天使的化身,他们的心灵如白纸般洁净,善良是刻在骨子里的本能,可这两个女孩怎么就跟常人不一样呢? 2024年7月21日,是黎先生最悲痛的日子,那天他有事外出,突然接到妻子梁某电话说,他们的孩子小黎出事了。 黎先生接到电话后,急急忙忙赶回家中,回到家他看到妻子急得直哭,他们的孩子脸色发紫,呼吸微弱。 黎先生来不及多想,赶紧将小黎送医,但是因为他们家离县城比较远,孩子送到医院后,最终还是因为抢救无效身亡。 黎先生悲痛无比,他从妻子口中得知,他们的孩子是被邻居9岁的黎某和11岁的岑某下毒手的。 后来,黎先生调查家中监控发现,黎某和岑某来到他们家玩,之后就去抱小黎,当时小黎在睡觉。 两个小女孩先把小黎弄醒后,就把他抱到客厅,当时梁某在做家务,她以为孩子自己醒了,两个小姐姐陪他玩,所以也没有多想,更何况这两个小姐姐经常来家里玩,她根本不会往坏处想。 当时,黎某和岑某把小黎抱到客厅后,又把他抱到屋外打了他几下,小黎哇哇大哭,之后两人把他抱回给梁某。 梁某把孩子哄好后,黎某和岑某再次把孩子抱到屋外,两人把他带到监控死角,出于好玩,两人对小黎一番折腾。 两人发现小黎脸色发紫,很不对劲,才意识到惹大事了,赶紧把小黎抱回给梁某。 梁某一看孩子,他脸色发紫,哭声微弱,她吓坏了,急急忙忙给小黎做人工呼吸、做心肺复苏,可孩子还是没好转,她急得直哭,赶紧给丈夫打电话。 之后,两人把孩子送医抢救,但孩子还是没了,后来经过法医鉴定,小黎“符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死亡” 梁某看着离去的儿子悔恨交加,她恨自己没看好孩子,恨自己太过相信那两个女孩。 失去孩子后的梁某每天活在悲痛和自责中,不久后她被医生诊断出重度抑郁。 黎某、岑某家属出于人道主义,每家主动赔偿小黎家属5万元。 但黎先生不想就这样放过他们,可黎某、岑某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当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小黎的父母随后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定,黎某和岑某监护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合计需向小黎父母赔偿905977元。 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后,仍有805977元未结清。 可黎某、岑某家属却认为是梁某没有做好对小黎的监管作用,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两个小女孩还小他们懂什么。 黎先生表示,他目前的核心诉求是希望黎某和岑的监护人能就此事给出明确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9岁和11岁的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对应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决双方各担50%责任,既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明确了监护人的监护义务。 这一规定并非单纯追责,而是通过法律约束引导监护人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教与保护,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从源头预防类似悲剧,彰显“教育为主、责任相伴”的正向导向。 《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两女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责,但法律并未放任不管。 该法条为这类未成年人提供了专门教育的矫正路径,通过针对性教育矫治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观、纠正行为偏差,既守住了法律底线,也给予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时向社会传递“犯错需矫正、成长有引导”的积极信号,推动家庭、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