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停车场老板发现,一辆车停了971天,停车费39847元,老板联系车主,车主电话不接,V信不回,老板换了6个电话,还是打不通对方电话,老板报警,可警方回复,这是经营停车场,没有占道,交警无法拖车,车主忍无可忍,就是把车赔他,车都不值5000块钱,老板想把车给砸了,又怕车主回来讹他,老板进退两难…… 宋先生是一家停车场的负责人,他的停车场内,长期停放着一辆轿车。 轿车上布满了灰尘,树上的落叶,散落在车窗前面,一看就是长期无人问津。 宋先生查看了停车的日期,这辆车是在2023年3月30号14:29分开进了停车场内,至今为止,停了971天。 在这期间,停车费已经累计到了39847元,可宋先生始终没有看见车主露面。 起初那一个月,宋先生见无人前来取车,他就生出了疑虑,他按照车辆上的号码,打通过一次车主的电话。 对方是一位男子,俩人相互加上了V信,一开始对方态度尚可,说他人在外地,暂时不方便回来取车。 之后又过了很久,宋先生给他发去消息,要求对方赶紧把车开走。 车辆长期停在这里,你既不回来缴费,又要占用我一个车位。 长此以往下去,我这小本经营,经不起你这样欠费,希望你尽快回来,赶快把你的车开到别的地方。 车主接到消息,一开始还给宋先生回复,说他周一回来挪车,可到了周一,也没见人。 他又回复,到周四再来,可到了周四,依旧没见人来。 车主就这样敷衍,今天推明,明天推后,到了最后,他干脆不再回复宋先生的消息。 宋先生急了,这算是个怎么回事? 宋先生给他打去电话,可是电话明明已经接通,对方就是不接,宋先生毫无办法。 从此以后,宋先生白天也打,晚上也打,对方电话正常,就是显示无人接听。 宋先生以为,对方应该是故意不接自己的号码,于是他就换号,一直换了6个号码,可对方依旧不接,宋先生实在没了办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辆车彻底变成了一辆疆 尸车,车身上不仅落满了灰尘,还沾了不少杂物。 车门把手处的灰尘都能划出痕迹,远远看去,就像一堆没人要的废铁。 停车费一天天累积,从最初的几百块钱,慢慢涨到几千块、一万块,直到现在,971天下来,算下来足足欠了39847元。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宋先生看着欠费清单,手指都在微微发抖。 他经营这个小停车场本就不容易,场地租金、人工成本压得他喘不过气。 一个车位被这样长期占着,不仅收不到一分钱,还少了一个可用的车位。 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直接影响到了他了生意,更让宋先生糟心的是,这辆车现在就值5000元,就算把车卖了,也抵不上欠下的停车费零头。 朋友看他发愁,劝他不行把车拖走,找个地方先搁置起来。 可宋先生发愁,能往哪停,停到哪里都要收费,他是个诚实之人,总不能把车停到别人家的停车场去。 宋先生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处理,可交 警表示,车辆停放在经营停车场,没有占道,他们没有权力拖车。 宋先生思来想去,他请来了记者,希望记者能帮助自己,记者赶到现场,发现正如宋先生说的那样。 车辆上厚厚的灰尘,宋先生拍了一下: 我恨不得把车给他砸了!可是,宋先生又怕,砸车容易,砸完之后,车主回来讹他! 车主如今,进退两难,即便车主把车赔他,也不解决问题,这车也就价值5000元的样子, 记者用自己的号码拨了过去,对方还是不接电话。 宋先生表示,如果是车主去世了,确定是人不在了,车在这里停了三年,我免费要他把车开走。 如果是人进去了,在我这里停了三年,我还是会免费要他把车开走。 可恨的就是,他明明电话一直保持着畅通的状态,就是不接电话,信息不回,不解决问题,这人太可恨了! 宋先生就奇怪了,难道这车,车主就不要了吗?就这样天天搁在这里,难道就没办法了吗?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宋先生对停车场车位享有合法经营权,车主通过停车行为与宋先生形成事实上的保管使用关系。 可是车主却长期占用车位,拖欠费用,属于无权占有,宋先生催他挪车,车主多次承诺挪车却反复违约。 后续车主拒接电话、不回消息,造成宋先生车位收益损失和经营困扰,已构成对宋先生物权的侵害。 宋先生有权要求车主返还车位、支付累计停车费39847元,即便车辆价值低于欠费,仍可就差额部分主张赔偿。 若法院判决车主支付停车费并挪车,车主仍拒不执行,宋先生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先拍卖车主车辆抵扣部分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欠费,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扣车主名下存款,或处置其名下其他可执行财产。 之后,在记者的坚持下,终于打通了车主的电话,对方答应派人来处理。 宋先生表示,如果这次再不处理,他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