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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及两高管领央行罚单:合计被罚没超1106万元 涉债券市场违规及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2024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及两名时任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因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两项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万元并罚款1103万元,合计罚没1106.97万元;两名涉事高管也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50万元、5万元罚款。

公司层面:两项违规合计罚没1106.97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21号),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存在两大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针对上述行为,央行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2734万元,罚款110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计算,公司此次被罚没金额合计达1106.972734万元(即3.972734万元违法所得+1103万元罚款),公示期限为五年。

高管追责:两责任人分别被罚50万元、5万元

此次处罚不仅涉及公司主体,相关责任高管也被追责。

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董事、副总经理的姜某,因对公司“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央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22号)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的处罚,公示期限五年。

另一时任副总经理吴某平,则因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央行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23号)处以5万元罚款,公示期限同样为五年。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备注

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银罚决字〔2024〕21号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2734万元,罚款110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27日

五年

-

姜某(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银罚决字〔2024〕22号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27日

五年

-

吴某平(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银罚决字〔2024〕23号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27日

五年

-

此次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维护及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基础工作方面的监管力度。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及相关责任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并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以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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