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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借钱借出“受贿罪”的吗?湖北一位干了十年公安局副局长的孙冰,就因借出80万收

见过借钱借出“受贿罪”的吗?湖北一位干了十年公安局副局长的孙冰,就因借出80万收利息,把自己借上了被告席。更精彩的是,一审判了缓刑,检察院却不干了,硬气抗诉:“这也能缓刑?我们不同意!” 时间倒回2014年。孙局手握实权,分管治安。这时,开茶楼的胡老板找上门,不是报案,是“借”钱:“孙局,生意缺资金,您帮帮忙,50万,年息20%!”之后,开足疗店的宋老板也来了,借30万,年息24%。 两位老板真是单纯借钱吗?检方证据显示:借款期间,他们的场所“平安无事”。而这十年,孙局光利息就收了近90万。此外,他还收了下属派出所所长3万多“心意”,为对方职务调整行了方便。 2024年案发。一审法院认定,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后,多收的利息即为“变相贿赂”,总计受贿71万余元。考虑到他退赃、认罪,判三缓四。 就在许多人以为事情尘埃落定时,检察院“重磅出击”,提出抗诉!理由直指核心: 1. 这是权钱交易,不是普通借贷——你借给的是你管理的行业老板,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权力,不是你的钱。 2. 情节恶劣,不该缓刑——身为执法者,包庇违法、插手人事,金额巨大,认罪还不彻底,凭啥享受缓刑?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法律概念:“变相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权为别人谋利,无论收的是利息、礼金还是其他“好处”,本质都是权钱交易。利息远超正常水平,往往就是披着借贷外衣的贿赂。 二审刚开庭,未宣判。一边是被告人自称“只是普通放贷”,一边是检方坚持“执法犯法,应重判”。 这事您怎么看? 1. 支持检方:执法者更应严守底线,以借牟利就是腐败,缓刑震慑不够! 2. 认为判罚合理:钱还了,认罚了,利息在民间借贷常见,给个机会改造也行。 3. 质疑:如何区分真实借贷和变相受贿?标准是否清晰? 欢迎评论区聊聊!关注我,带你透过热点看清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