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山东临沂苏纪峰、苏晓峰被冤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收到山东省高级法院的通知:本案自2018年审判阶段以来的原审一审判决、原审二审裁定、重审一审判决均被撤销,全案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这意味着本案进入审判阶段以来的所有诉讼程序被推倒重来。
让我们梳理这起故意杀人冤案自案发以来的主要时间线,并聚焦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坚信,历史必将记录苏纪峰、苏晓峰无罪——这是一起彻彻底底的冤错案。
时间线梳理: 七旬老人被冤枉杀人, 八年来与时间赛跑
2017年11月1日下午16时左右,山东省临沂市的苏纪峰、苏晓峰来到葛沟大桥北侧、沂河中心线以西的水域,驾船下网捕鱼。当晚20时左右,他俩又来到该水域,将下午所下的网收起来,然后带着渔网和鱼回家了。
2017年11月2日,村民苏某春的家属拨打报警电话,称其在沂河边的小屋内失踪了。出警的警员只是去那个地方走了一圈,未正式受理、立案。
2017年11月14日,苏某春的尸体从沂河中漂浮上来,身体被捆绑,腿部系着一块大水泥砖。其家属再次报警,沂南县公安局才进行受理、立案。
2017年11月15日夜,沂南县公安局将苏纪峰、苏晓峰抓捕。
2018 年3月22日,沂南县公安局认定苏纪峰、苏晓峰为杀人凶手,将二人移送审查起诉。
2018 年4月27日,苏纪峰、苏晓峰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讯问时,双双翻供,均称遭到刑讯逼供,他俩没有杀人,他俩在2017年11月1日晚上起网过程中,没有见到过苏某春。
2018年11月21日,临沂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案对苏纪峰、苏晓峰提起公诉。
2019年8月31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2018)鲁13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纪峰死刑、苏晓峰无期徒刑,并判决苏纪峰、苏晓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652.5元。
2019年9月11日,苏纪峰、苏晓峰均不服一审判决、对全案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均为“依法撤销(2018)鲁13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022年10月24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作出(2019)鲁刑终399号刑事裁定书(原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发回临沂中院重新审判。但山东高院二审对附带民事部分既未审理、也未判决,为重审一审留下巨大程序隐患。

(家属为苏纪峰、苏晓峰喊冤)
2023年9月12日,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审判长陈刚法官在重审一审的庭前会议上宣布:“民事部分从庭前跟省高院请示,合议庭答复附带民事部分已经生效,如果出现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此举宣告该院对本次重审已经未审先判,庭审只是徒走过场。
2025年3月14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鲁1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重一审判决),第二次判决两位被告人故意杀人罪,苏纪峰的死刑改为死缓,苏晓峰继续判处无期徒刑。临沂中院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同样既未审理、也未判决。二人继续上诉。
2025年10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25)鲁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以原审二审裁定未对原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为由,决定对原二审案件进行再审。

(2025鲁刑再5号)
2025年12月2日,山东省高级法院连续作出两份裁定书(2025鲁刑再5号、2025鲁刑终87号),分别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原二审裁定、重审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25鲁刑终87号)
2025年,苏纪峰已75岁,苏晓峰已76岁,他俩蒙冤入监已经整整八年了。我们担心,两位老人在被宣告无罪之前,会死在看守所里。我们要跟时间赛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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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假案,我们一眼就能看穿2017年11月1日晚上,两被告人在结束起网之后,明明是哪儿都没去、什么都没干,直接就回家了。
但是,两名被告人却被原审判决认定为杀人犯,并且杀人的过程还非常复杂:在起网之后,商议着去偷被害人的鱼;在偷鱼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生气之后将被害人杀害;然后来到岸上树林里,寻找到了一块水泥大砖,抱到船上去,将大砖绑在被害人的尸体上;又在河水中找了一处最深的水域,将尸体沉了下去;沉完尸体之后又划船去了一处300米以外水域,将被害人的铁船沉入水底。
两位被告人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他俩当天下了七八幅网,每张网都是七八十米长的。他俩起网的时间比下网的时间多出20分钟,是完全正常的,因为要用木杆子将网上的浮漂挑起来、要观察网上是否有鱼、要将网上的鱼摘下来、要将渔网收好、要将鱼装起来……何况,下网时是白天,起网时是夜里,夜里的人视力受限,也会降低起网的速度。
原审法院为了给两被告人定案,刻意回避了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即两被告人当晚起网结束的准确时间。原审法院将这个时间点淡化(掩盖)之后,捏造了一起两被告人偷鱼时杀人、沉尸又沉船的复杂命案。
实际上,两被告人当晚起网结束的准确时间是21时40分许,他俩当晚登岸、回家的时间是21时45分许——他俩在当晚根本就没有见到过被害人。这是根据卷宗中现有客观的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已经足以证明两被告人无罪。

(案发沂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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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供述,本身就证明这是一起假案卷宗中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简直就是原审法院定案的命根子。除了有罪供述,全案根本就没有任何指向两被告人的直接证据。当然,这些有罪供述是两被告人在被刑讯逼供、死亡威胁的情况下,配合侦查人员编造的虚假供述,是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
审查非法证据,要根据讯问录像。可是两被告人在进看守所之前的讯问录像,直接缺失。被告人苏纪峰称他在进看守所之前根本就没有被制作过讯问笔录,他在进看守所之前只是被刑讯逼供、死亡威胁过。但是,卷宗里却有一份他进看守所之前的讯问笔录(有罪供述)。两被告人在进看守所之后的讯问录像,也有一部分是缺失的。但是,原审法院却没有排除这些缺少讯问同录的讯问笔录。
我们还发现,这些内容矛盾重重的有罪供述内容,本身就是证明两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苏晓峰在进看守所之后的第一次讯问同录中,多次明确表示这是一起冤错案,苏某春不是他和苏纪峰害的。
苏纪峰在有罪供述的录像中,对于苏某春被打之后的状态,有时说“确定他当时死亡了”,有时说“不确定他当时是否已经死亡了”;对于空心砖上的孔,有时说“在上面捣了一个孔”,有时说“砖上原先就有一个孔”;对于捆绑苏某春的地点,有时说“把他拽到我们船上来捆绑的”,有时说“我们到他的船上捆绑的”,有时说“我们在我们船上,他在他船上,我们伸过胳膊去捆绑的”……
苏纪峰的有罪供述中,称他们在去苏某春的网箱中捞鱼之前,曾经在水面上长距离地来回划船,先后查看了苏某春、苏某吉、苏金某的三个“迷魂阵”(一种放置在水下诱捕鱼虾的渔网)。但是,苏晓峰的有罪供述中却没有该内容。

(家属为苏纪峰、苏晓峰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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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失守,本应出现的客观证据去哪了?漏洞百出的法医鉴定。对从水中浮出来的尸体,司法实务中有一个常识是,必须对尸体肺部进行硅藻检验,通过对肺部硅藻和尸体所在水域的硅藻进行比对,以确定死者是生前入水溺亡,还是被害后沉水掩尸的事实,以及入水的区域。但是,本案中的法医鉴定意见中竟然没有该项硅藻检验的记录。
轻伤的伤情,不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原审鉴定意见中显示的被害人伤情为“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未见明显出血”“骨折塌陷程度不深”。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只是轻伤一级的损伤,不是致命伤。
被害人的手机通信数据,一直缺失。死者苏某春手机通信数据去哪了?其手机通信数据中,包括该手机所在物理位置(准确经纬度),可以凭此确定他手机信号消失的地点,是在沂河西岸,还是沂河东岸;是在沂河岸边,还是在沂河的水中。这样重要的证据,任何一名司法人员都不应该忽视,但是,在辩护人屡次提出调取要求的情况下,却一直缺失。
橡胶坝东端摄像头拍摄的白天监控录像,侦查人员没有任何理由不予调取。在白天的监控录像中,有两被告人下网的内容;在夜间的监控录像中,有两被告人起网的内容。将白天的录像内容和夜间的录像内容进行比对,很容易确定两被告人夜间起网的区域与白天下网的完全区域一致——他们没有登岸寻砖,没有到过沉尸地点、沉船地点。

(案发水域附近的葛沟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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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裸裸的有罪推定,原审法官毫不掩饰原一审程序的审判长郑华在原审法庭上,严重丧失基本的公正立场。他非常不耐烦,在两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他总是频繁地打断。最后,他竟然直接逼问苏纪峰:
“你不赔点钱吗,苏纪峰?”
“你不赔点(钱)吗?”
“你听我说,能赔点钱吗?”
“能赔点儿钱吗我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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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家属们的呼吁目前,本案第二次被山东省高级法院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对此,本案被告人及家属强烈表示:
第一,坚决反对将本案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审,强烈请求将本案指定由其他中级法院重审。一定不要让临沂市的司法机关再处理本案了!
临沂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先后作出的两份判决书已经全部被山东高院给撤销了。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原审程序在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等方面均出现严重错误,并且这些错误是经过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审判委员会不可能纠正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
临沂市中级法院先后特意选用了两名有不良记录的法官郑华、陈刚来办理该案。这两名法官,在全国著名的冤错案任艳红案中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任艳红案的判决书截图)
本案原审一审、重审一审的公诉人朱学珍于2006年错误地指控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该案被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结果该案于2020年被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无罪。而办错了案的朱学珍至今未被处罚。
第二,将苏纪峰、苏晓峰先予释放了吧!
自2017年11月案发以来,本案已经历了八年的诉讼程序,苏纪峰、苏晓峰也被关押了整整八年。他俩现在走起路来,已经都颤颤巍巍,甚至有时还需要搀扶了。真是苟延残喘,朝不保夕。最重要的是,他们无罪的事实和证据早已非常清楚,不应当再被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希望山东省的领导们和办案人员们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性与光辉,能够体察蒙冤者的悲惨命运、体谅蒙冤者的身心痛苦,早日给两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尽快释放他俩,让他俩能够就医、恢复体力,回家过个年。
错案,不仅放纵了真凶,也是对蒙冤者的一场谋杀。希望有关领导、司法人员勇于担当、正视事实,宣告苏纪峰、苏晓峰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