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到一个同行分享的案件,很有意思。
一个女生主动追求一个男生,加微信、约会、邀请对方来家里,全都没落下。在周围朋友眼里,两人关系相当暧昧。但女生一直想确定恋爱关系,男生却迟迟不答应。过程中,男生偶尔有些动手动脚,女生也一直表现得比较抗拒。
案发那晚,两人又有些肢体上的暧昧互动。具体到了哪一步,细节没有公开,只知道男生不合时宜地调侃了一句:“你腿毛太扎了!”——这句话瞬间刺痛了女生的自尊,暧昧气氛戛然而止。两人大吵一架,不欢而散。
证据显示,男方凌晨从女方家里离开,事后还就这场口角向女方道了歉。没想到,女方转头就凭这些报警控告男方强奸。那句道歉,成了她手中的核心证据——毕竟,在很多人看来,“如果你没做错,为什么要道歉呢?”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下来,男方被认定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判了八个月。抵扣掉已经羁押的时间,他很快就能恢复自由。以强奸罪的量刑来说,这已经算非常轻了,但男方的律师仍然很不满,坚持认为当事人根本不构成犯罪。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可以把想法打在公屏上。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之前备受争议的“订婚强奸案”。一对小情侣在订婚的第二天,甜甜蜜蜜地回到婚房,随后发生了关系。可事后,女方却声称自己是被迫的,并出示了身上的伤痕,最终男方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那个案子的判决结果,至今仍在网上吵得不可开交。
其实,这两起案子之所以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根源在于不同的人,对“性同意”的理解完全不同。
过去,国际上通行的判断标准是看有没有“反抗痕迹”——既然女性说不同意,那对方用强时,她肯定会激烈反抗吧?反抗就一定会留下痕迹吧?比如被撕坏的衣服、搏斗造成的伤痕,或者能证明她遭强迫的监控、证人……只要有这些证据,基本就能认定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
但这个标准,真的合理吗?会不会存在女性心里不同意,但身体却无法反抗的情况呢?
有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叫“纽约电梯强奸案”。
被害人是一位身高1米52的瘦小女性。下班回家时,她在电梯里遇到一个15岁的少年。对方身高一米七二,体重90公斤,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两人的体型差。
两人一同乘梯时,少年突然把电梯停在夹层,转身对她说:“你把衣服脱了。”女方吓得呆在原地,动弹不得。男孩又说了一遍:“脱衣服!”于是,她顺从地照做了,随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自始至终,男方没有使用任何肢体暴力,女方也没有任何抵抗行为。但大家觉得,这位女性是自愿同意的吗?
很明显,在这种力量悬殊的情境下,激烈反抗可能会招致更严重的伤害。旧的“反抗痕迹”标准,恰恰忽略了女性的真实处境。

那到底什么标准才合理呢?法律界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共识——“不即是不”。
什么意思?就是只要女性明确表示了拒绝,就可以构成强奸。
同样有个著名案件——拳王泰森强奸案。
有一次,泰森担任某个选美比赛的评委,选出的冠军是个18岁的女孩。比赛结束后,泰森请女孩吃了豪华晚餐,又用豪车载着她兜风,两人在车里还有过亲吻行为。凌晨时分,泰森邀请女孩去他酒店房间“坐一会儿”,女孩也答应了。回到房间,两人一起看起了电视——看到这,是不是觉得气氛已经非常暧昧了?很多人,尤其是男性,可能觉得到这步,女孩已经算是默许了。
泰森也是这么想的。于是他走进卫生间,脱了衣服走出来,准备顺理成章地发生关系。谁知女孩非常意外,当场用语言明确拒绝,并哀求他停下——这一点,泰森事后也承认了。但在当时,他仍然与对方发生了关系,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女孩也没有激烈反抗。事后,女孩立刻去医院做了检查,并在三天后报了警。
大家觉得,泰森构成强奸吗?
你说不构成吧,女孩事发前确实与他共度了许多暧昧时刻,还深夜与他独处一室;你说构成吧,她在关键时刻明确说了“不”——两边似乎都有道理。

这时候,法律怎么认定,就成了一道价值选择题:究竟是该保护男性基于暧昧氛围产生的“心理预期”,还是该保护女性在事发那一刻说“不”的权利。
保护前者,受伤害的将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可能给她们带来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而保护后者,顶多是让男性失去一次性行为的机会,并学会在下一次听到“不”时,懂得停手。
法律的天平,理应倾向更脆弱、也更基本的那一方。于是法院最终判决,女孩既已明确拒绝,根据“不即是不”的原则,泰森理应尊重她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性自主权。
罗翔老师点评这个案件时说:即便你真诚地认为“不”意味着“是”,这也只是一种偏见,你必须要为你的偏见付出代价。
我认为,说得在理。毕竟,女性才是强奸罪最主要的受害者,以她们的感受和表达为准绳,才是真正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去思考问题。
过去,我们国家在审理强奸案时,也更多地倚重“反抗痕迹”,这也导致强奸罪一度成为刑法中最容易做“无罪辩护”的罪名之一。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司法实践的标准已明显向“不即是不”倾斜。也就是说,无论双方之前关系如何暧昧,只要证据表明女性在发生关系的那一刻明确表示了拒绝,就可能构成强奸。
回过头再看文章开头那个案子,以及“订婚强奸案”,争议的漩涡中心,其实都在于一个核心问题:当女性先前的一系列行为(如追求、订婚、共处一室)营造出一种“可能同意”的氛围时,男性是否就有权忽略她在那关键时刻发出的拒绝信号?

法律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的回答:没有。
女性的性自主权,不是一份一次性授予的、不可撤销的终身契约。法律的这种转变,正是在告诉我们:比起去纠结“她为什么之前不拒绝”或“她为什么事后才反悔”,我们更应该关注一个更根本的事实——在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她,究竟同不同意。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