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通报2个现场督导案例,1家IPO成立“举证链条小组”

晓巧谈梧桐 2024-03-14 23:48:54
文/梧桐小新 近日,深交所发布最新一期《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4年第1期,总第43期),《审核动态》通报了2个创业板IPO现场督导案例。案例1:一创业板IPO发行人股权转让存在异常,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性存疑;关于对赌义务主体的披露不完整,披露的对赌协议解除时间早于真实解除时间。案例2:一创业板IPO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通过聘请第三方推广商展开推广活动。发行人未能提供推广服务费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据,大部分推广服务费服务成果文件系后补,发行人成立“举证链条工作小组”,编制、后补了大量拜访总结、会议材料等推广服务成果文件,且相关服务成果文件存在明显异常;部分推广商由发行人实际控制;部分推广商及发行人销售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流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经销收入占比较高,促销返利未入账导致多计净利润;价差返利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多计营业收入。 【督导案例1】本所对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发行人股权转让方面 甲、乙、丙三人系发行人创始股东。截至报告期期末,甲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乙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丙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披露,2017年12月,丙以1元/注册资本价格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0%的股权转让给乙、6%的股权转让给甲,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底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股权转让存在异常:一是发行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签字时间和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存在异常。督导组通过检查丙与甲、乙的沟通邮件等工作记录,发现三方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的时间为2017年12月底,但发行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本次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签字时间、相应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中旬,早于三方达成一致的时间。同时,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亦晚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 二是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性存疑。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1元/注册资本,远低于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6元/注册资本。关于股权转让定价的原因,发行人披露,本次转让价格定价公允,主要系丙退出时发行人发展前景不明,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等。但丙在工作邮件中明确表示,发行人业务有所起色,盈利能力有所提高,且本次股权转让前发行人营业收入呈逐年上涨趋势。2023年以来,甲、乙曾三次通过短信向丙表达经济弥补意向。 三是现场督导发现,在股权转让前,丙与甲、乙之间已存在矛盾和分歧,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对丙进行访谈。截至督导组离场日,丙仍未接受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访谈,未就股权转让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2.发行人对赌协议披露方面 2021年11月,甲、乙向发行人某客户的董事长丁、总经理戊等转让发行人股权。发行人披露,2021年11月18日,甲、乙和发行人向丁、戊出具了《承诺函》(即对赌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形下丁、戊有权要求甲、乙回购发行人股权,对赌义务主体为甲、乙。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对赌协议相关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一是发行人关于对赌义务主体的披露不完整。前述《承诺函》载明对赌义务主体除甲、乙外,还包括发行人,但发行人未披露发行人存在回购义务。 二是发行人披露的对赌协议解除时间早于真实解除时间。发行人披露,2022年6月30日,甲、乙、发行人与相关外部投资人已签署《对赌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的要求回购发行人股权的对赌条款和其他特别权利条款终止且自始无效。现场督导发现,2022年11月7日,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与保荐代表人仍在沟通该对赌解除协议何时完成签署的事宜;发行人OA系统审批流程、公章用印登记簿显示,该对赌解除协议的真实解除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22日。发行人、甲、乙与相关外部投资人倒签了对赌解除协议的签署时间。 【督导案例2】本所对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发行人推广服务费真实性与合规性方面 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通过聘请第三方推广商展开推广活动。报告期内,发行人推广服务费金额较大,主要为向前20大推广商支付推广服务费。发行人披露称相关推广服务均有对应的证明材料。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推广服务费真实性与合规性存在如下异常:一是发行人未能提供推广服务费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据。督导组要求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前20大推广商推广服务费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据(如推广商的采购发票、支付凭证或财务账簿等),但发行人仅能提供少量采购发票、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据。 二是发行人大部分推广服务费服务成果文件系后补。发行人工作邮件显示,发行人成立“举证链条工作小组”,编制、后补了大量拜访总结、会议材料等推广服务成果文件,且相关服务成果文件存在明显异常。如同一科室医生召开多次科室会议使用同样的演示文稿、同一拜访人同一天在远距离的两家医院完成多次拜访、同一医生一天内接受同一拜访人员两次拜访、同一推广商同年向发行人出具多份内容相似的调研报告等。 三是部分推广商由发行人实际控制。发行人实际控制30余家与发行人发生过交易的推广商,相关推广商的工商办理、公章使用、资金管理、考勤管理、工资发放或公司注销等事宜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员工经办。其中,20余家推广商由发行人离职员工设立或持股,但相关离职员工实际仍在发行人处从事销售推广工作。 四是部分推广商及发行人销售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流出。保荐人未完整获取发行人推广商及部分核心销售人员(包括前述离职人员)的银行账户,且已获取的账户流水仅能覆盖2019年、2020年。在前述已获取流水中,发现推广商、核心销售人员大额取现,或向身份不明的自然人大额转款。 2.发行人经销收入会计处理方面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经销收入占比较高。发行人经销模式分为传统经销和配送商模式,其对配送商的销售价格高于对传统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现金返利,用于促销(以下简称促销返利),或向配送商返还其与传统经销商的价差(以下简称价差返利)。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经销收入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是促销返利未入账导致多计净利润。发行人2022年1-6月向经销商提供促销返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应按照扣除现金返利后的净额确认收入,但发行人未扣除该部分返利,导致多计当期净利润。 二是价差返利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多计营业收入。发行人对于价差返利,亦未按照扣除返利后的净额确认收入,而是按照全额确认收入,导致报告期内多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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