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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如何帮海川集团实控人脱离无期深渊

原创来源:王旭的王12月4日上午,郑晓静老师和我辩护的大连海川建设集团实控人邹德海涉贷款诈骗罪一案重二审正式宣判,辽宁高
原创来源:王旭的王

12月4日上午,郑晓静老师和我辩护的大连海川建设集团实控人邹德海涉贷款诈骗罪一案重二审正式宣判,辽宁高院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这个在辽宁乃至全国都有影响力的大案,在历经四年零七个月马拉松式的审理,我们的当事人从无期徒刑的深渊中得到救赎,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邹德海是大连当地著名企业家,建筑工程领域的风云人物。2014年10月,为了帮助某政府工程借款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预售许可证,介绍放贷人逄某给对方认识,逄某说服邹德海用自己的两个空壳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帮其向银行贷款8000万,逄某作为担保人提供安全保障。

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贷款种类发生两次变更,逄某都如约尽到担保人义务,一直在交保证金和利息,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直至2018年逄某因为涉嫌其他犯罪仓促逃亡国外,邹德海认为实际贷款人不是他,用款人不是他,受益人也不是他,不愿意去偿还这笔贷款,同时被办案机关认为贷款是其用来偿还逄某的巨额债务,进而被认为涉嫌贷款诈骗,一关就是四年多。

本案原一审邹德海被大连中院判无期,二审辽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一审在郑晓静老师和我的努力辩护下,邹德海的罪名从贷款诈骗罪改为骗取贷款罪,刑期从无期改判六年十个月,引发检察院抗诉。

该案重二审开庭期间,控辩双方就该贷款实际用途是否合法、邹德海与逄某之间是否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银行是否被诈骗展开激辩,对抗异常激烈。

辩护人坚持认为,邹德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四大点:一、邹德海与逢某之间不存在巨额债务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邹德海向银行贷款8000万,实质上是筹措资金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老城区改造工程预售许可证,政府部门、逄某的公司和邹德海的海川集团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资金打入逄某控制的双方共管账户,并依约支付给政府部门,在邹德海看来,只要能激活改造工程公建项目,不但可以挽救海川集团,关于海川集团与其他公司及其个人债务,都可以得到偿还。邹德海有偿还能力和意愿,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担保人逄某都依约稳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二、银行的贷款损失,完全是该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行长主导,其他下属全力贯彻指导企业造假、违法违规放贷造成的,邹德海只是被动配合。三、此案本质上只是贷款引发的民事纠纷,且已经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却被人为上升为刑事追责。四、邹某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从犯、帮助犯。

辩方提供的17项在案证据能证明,该贷款被合法用于办理工程预售许可证。检察机关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将重一审阶段的一组证据再次拿出来使用,重新进行了演绎。原来借本案逄某财务总监之口称邹德海欠逄某一个多亿,到了重二审却变成了不同阶段一共四大笔合计将近四个亿的债务,不仅差距巨大,且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通过银行从行长到中层到信贷员,均可以看出这是一场违法发放贷款的闹剧,与邹德海无关,银行对一切都明知,却在指导客户材料造假,不可能被诈骗,其实被拿捏和忽悠的对象是客户。

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充分保障了辩护权,而本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结果,体现出辽宁高院的公平公正精神。本案之所以发回,正是原二审辽宁高院合议庭法官明察秋毫,给了邹德海一次重生的机会。

到了重二审阶段,辽宁省检的出庭检察员,完全扮演了公诉人的角色,不仅开庭前补充一次新证据,宣判前还在提交新证据,可谓使出洪荒之力,但是辽宁高院的合议庭顶住压力,认为本案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邹德海构成贷款诈骗罪,故做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得知了好结果的当事人家属千恩万谢,我也要感谢他们的坚持,如果不是邹德海妻子不抛弃不放弃,先找到郑晓静老师求助,我们纵有十八般武艺也不可能帮到这家人,亲人团聚指日可待,而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满足感,在这一刻具像化了。

为企业家辩护的意义,不仅为企业家一人辩护,更为一个家庭辩护,为企业的员工和家人辩护,影响一个行业的兴衰,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该案的妥善解决,不仅有律师的坚持和努力,也有赖于大连中院和辽宁高院合议庭法官的客观公正,更体现出大连以及辽宁法治昌明的一面,对当地营商环境的促进和改善,也有着很好的良性示范意义。

刑事案件的案卷保存期是六十年,六十年后这个世界会怎么样,我们都不知道,但至少这一刻,属于邹德海的公平公正他等到了,过了天堑人生从此皆是坦途,过了冬天就是春暖花开。

我拿着判决书和大连市看守所同框拍了张照片,也在心中默默祝福还在关押的当事人,我无法忘记第一次会见他时眼里闪烁的光,希望你早日获得自由。你的商业头脑应该回馈社会,而不是在看守所里度日如年。愿天下无冤,人民有尊严社会有希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旭,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昕大案刑辩团队成员,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涉黑案件处理,兼顾公司领域民商事纠纷。

主要承办刑事案件有谭某林敲诈勒索案、邹某贷款诈骗案、宜昌19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汪某跨境敲诈勒索案,刘某友特大故意杀人案、刘某侵犯著作权案、陈某等51人跨境诈骗案、蒋某某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山马某某涉黑案、丽水交警案,其中谭某林敲诈勒索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做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宜昌19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大连邹某贷款诈骗案,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民事案件有杨某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高某珍与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及罗某华民间借贷案等。杨某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庭采纳了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了600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