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将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要求返还却被拒绝,法院怎么判?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2-02 20:11:29

据央视新闻报道,2019年1月,刘某夫妇与某医院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做全部胚胎冷冻,冷冻胚胎总数6枚。《知情同意书》中没有关于解除保存和返还的约定。

2019年5月,钟女士在医院移植胚胎1枚,但未获成功,剩余5枚仍在医院进行保管。随后刘某夫妇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于是请求医院将剩余的五枚冷冻胚胎归还,但是医院并未同意该夫妻的请求。

刘某夫妇主张,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管理和处置这些胚胎。

医院则作出了以下抗辩:

首先,胚胎需要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设备中储存,刘某夫妻没有相应的胚胎保存条件;

其次,医院认为归还冷冻胚胎的行为不符合行业惯例,而且医院与刘某夫妇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中没有关于解除保存和返还的约定;

最后,冷冻胚胎关乎行业伦理,若不加监管,极有可能被用于非法代孕或胚胎买卖等非法行为。

综合审查刘某夫妇的请求和医院的抗辩,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了判决。

判决在刘某夫妇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之日起5日内,医院向刘某夫妇指定的履行辅助人返还存放于其处的5枚人体冷冻胚胎。该判决现已生效。

1、冷冻胚胎能否被视作生命?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冷冻胚胎不能简单按照物权的规则处理,应当依据其具有的特殊伦理要求,遵循伦理规则兼顾人情进行处理,因此采用中介说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特殊的伦理物,根据具体案情参照相关法律依据最为可行。

2、冷冻胚胎属于谁?夫妻二人是否享有照顾权和处置权?我国目前实践中出现的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主体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1.夫妻双方。夫妻双方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夫妻双方在医疗机构实施体外受精术,提取夫妻双方的精子、卵子相结合培育的胚胎,夫妻双方为当然的权利主体。

2.夫妻双方父母。夫妻双方均死亡时,双方的父母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倍受关注的无锡胚胎案是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结果得到广泛认可。

承办法官的理论阐释是,首先,在人伦角度,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已故小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其次,在情感角度,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承受体会。已故小夫妻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即使不能培育为后代,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却也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

再次,在特殊利益保护角度。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 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子女身故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3、医院为何拒绝归还?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在冷冻胚胎返还类纠纷中,医疗机构不同意返还冷冻胚胎的真正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抗辩理由之一是原告不具备保存冷冻胚胎的条件。本案中法院对于冷冻胚胎的返还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判决说理部分给予了明确说明,“由于胚胎需要冷冻保存,原告应委托具备相应保存条件的单位协助接受胚胎;若两原告接受胚胎时不具备冷冻胚胎的保存条件,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两原告自行承担。”

目前在判决中采用此种方式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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