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租房安居和城中村改造安置
日前,《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出台支持个人所得税抵扣、实行缴存补贴激励、引导毕业生留沈安居等九项配套政策,旨在满足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沈安居创业。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个人所得税抵扣
实行缴存补贴激励
《方案》提出的九条配套政策包括:支持个人所得税抵扣。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实行缴存补贴激励。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除按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标准外,可享受缴存利息补贴,年度缴存利息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的0.5%,利息补贴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
针对毕业生和个体户群体,重点面向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开展“安居留沈、青春向阳”政策宣传,对应届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给予开户补贴激励,提升新就业、新创业群体购房预期和住房消费能力,吸引人才在沈阳就业安居。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生命周期帮扶,搭建政银企(个)融资平台,鼓励商业银行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优先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大力支持租房安居
支持城中村改造安居
灵活就业缴存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赁企业房租,同时可享受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特价房源和租金优惠等支持政策。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房票的,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
此外,政策还将给予参加住房公积金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品质养老等产业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助力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劳动者稳业安居。
年满18周岁可自愿参加
设立专户协议管理
《方案》明确范围自愿参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宽进宽出灵活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规定的缴存额上下限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缴存频次;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补缴;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需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销户提取账户余额。
本报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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