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刷到一个物业告业主不交费的庭审视频,法官一直追问业主:“你不交钱的法律依据是啥?具体哪条法律规定的?”业主说:“物业没经过公开招投标就进来了。”法官反问:“谁说没招投标合同就无效?你拿出条文来!”业主提到最高法和广东高院的解释案例,法官直接打断:“就回答法条编号!”...
听着听着就感觉拧巴了:明明是物业要收钱,按常理不该是他们先证明自己收费合理、服务到位吗?比如收费标准公示过没有?服务内容列清楚没?小区广告费、停车费这些公共收益,账目公开了吗、分给业主了吗?怎么全程都在逼业主背法条?这样审案子,公平性真让人打问号!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确实要求前期物业要招投标,但没走这程序,合同也不一定就作废(最高法也这么认为)。所以光拿这个说事拒交物业费,法院确实难支持。
但是!《民法典》943条可写得明明白白:物业必须晒服务、亮人员、标价格!944条也说了,业主交钱是义务,可物业也得证明自己活干好了才行!要是物业连这些基本公示和记录都拿不出,光让业主找法条抗辩,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这场庭审暴露的核心问题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天平歪了。物业手握管理权,掌握着服务记录、收费依据、公共收益账本这些关键证据,让他们先证明自己收费和服务的正当性,才是公平的起点。一味让处于信息弱势的业主去精准引用法条对抗专业公司,这不是断案子,更像是刁难。法律讲程序,但更得讲实质正义!物业纠纷里,业主的腰板怎么才能挺直点?法律和判例真得给个更实在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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