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外卖员深夜送完最后一单,在公共厕所内突发脑干出血昏迷,送医后医生告知抢

洋仔说法 2025-09-18 11:46:39

上海,一名外卖员深夜送完最后一单,在公共厕所内突发脑干出血昏迷,送医后医生告知抢救希望渺茫,家属忍痛将其带回老家,外卖员于当日在家中离世。整理遗物时,母亲发现儿子手机里每天自动购买着一份猝死险,当即向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拿出三点理由:一是,手机APP显示已“收工”;二是,事发地在厕所;三是,男子未在医院死亡。母亲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有不同观点。   据鲁网9月17日报道,2023年8月8日晚10点15分,某公共厕所内,一名清洁工发现隔间内倒着一名身穿外卖制服的年轻男子。   男子面色青紫、呼吸微弱,身旁散落着头盔和手机,清洁工立即拨打120,救护车将男子送往附近医院。   这名男子叫徐明(化名),是一名众包外卖员。   病历显示,他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入院时已失去自主呼吸能力,瞳孔散大。   医生告知家属,徐明的抢救希望渺茫,即使存活也可能是植物人。   次日中午,徐明的母亲王淑芬(化名)在绝望中决定带儿子回江苏老家,按家乡习俗“人不能在外地走”。   当日下午,徐明在家中停止呼吸。   之后,王淑芬在整理儿子的遗物时,发现儿子手机中有一条每日自动扣费的投保短信。   原来,徐明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众包骑士意外险”,其中明确包含“猝死保险金60万元”。她联系保险公司索赔,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认为,第一,徐明的死亡时间非工作时间,平台记录显示,徐明在当晚10点05分已切换为“收工”状态;   第二,徐明的死亡地点非工作场所且非工作原因,证据显示,事发地点是公共厕所,与送餐工作无关;   第三,徐明非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徐明没有在医院死亡,而是途中离世。   协商无果后,王淑芬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将“收工状态”机械解释为“工作终止”,但徐明作为众包骑手的工作模式具有间歇性、流动性特征,“收工”仅表示“暂停接单”,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终止。   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工作内容的连续性、管理支配关系等因素。   法院认为,虽然徐明与平台之间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但保险合同的解释应结合其实际工作模式,徐明突发疾病时处于其日常工作时间范围内,且无法排除因疾病导致被动“收工”的可能性。   法院进一步指出,外卖员无固定办公地点,其工作活动范围覆盖配送路径、等单区域及必要休息点,而公共厕所是满足人体生理需求的必要设施,与饮水、进食等行为同属维持工作的合理需求。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法律上并未限定“工作场所”必须为合同约定的地理范围,对于流动性职业,工作岗位应包含为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合理活动区域。   此外,医院出具证明:“患者脑干出血量达15ml,死亡率超95%。”主治医生证言称:“当时已告知家属抢救意义不大。”   而家属将其带离医院系基于“落叶归根”的地方习俗,且死亡直接原因为疾病本身。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家属虽未在医院完成死亡证明,但提供了完整的抢救记录和医生证言,足以证明死亡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此外,家属选择带患者回家符合民间习俗,且死亡直接原因系疾病而非转运行为,不能否定抢救无效的事实。   一审法院综合以上是由,认定徐明的死亡符合申请保险理赔的条件,而保险公司的抗辩理据不充分,遂判决保险公司向徐明的母亲保险金6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再次向保险公司及徐明母亲进行释明本案相关法律,双方均表示理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此案并非个例,各地均有类似外卖员猝死理赔纠纷,但多数以调解结案。   本案告诉我们,虽然众包模式下的外卖平台与骑手不构成直接劳动关系,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台可以完全免除责任,而外卖员自身也需看清保单、留存证据,才能维权有据。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1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