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黄某借了田某8万元无力偿还,田某提出将这笔钱转化为彩礼,黄某同意后

梅姐说法 2025-11-29 15:49:28

湖南永州,女子黄某借了田某8万元无力偿还,田某提出将这笔钱转化为彩礼,黄某同意后二人领证,可婚后三个月,黄某就外出打工,并向田某提出离婚,再也不和他联系了。田某无奈之下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黄某返还8万元彩礼。 据闽南网报道,2020年8月,田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黄某,二人都是离异未婚,认识后,一直断断续续联系着。 2021年1月,黄某对田某说自己要用钱,但是手头比较紧,想向田某借点钱,并承诺过一段时间就还给他。 黄某觉得,自己大方点,说不定能让黄某对他产生好感,于是表示同意,将80000元转给了黄某。 可到了约定时间,黄某没有能力还钱,田某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黄某和他结婚,这笔钱就当是给黄某的彩礼。黄某还不起钱,只好同意了。 同年11月8日,黄某和田某领了证,二人登记结婚。 可是,春节刚过,黄某就不顾田某反对出去打工,此时,满打满算她和田某结婚才刚刚三个月。 出去后,黄某几乎不和田某联系,田某主动联系她,黄某满腹怒气,让田某不要再联系她了,还提出了离婚。 田某不同意,黄某就将他拉黑了,从那以后黄某再也没回去过。 田某钱没了,老婆也没了,无奈之下,他起诉黄某离婚,并要求黄某退回8万元彩礼。 庭审时,黄某同意离婚,但是她表示,那8万元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已经用于装修和买家具等日常生活了。 但是,对于自己的说法,黄某并未拿出任何证据。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田某是否能顺利要回钱? 黄某借田某8万,后将借款转化为彩礼是否合法? 2021年1月,黄某向田某借款8万元,双方形成了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黄某有到期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到了约定还款时间,黄某无力偿还,田某提出将该借款转化为彩礼,黄某同意,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行为可视为债务的一种转化。 彩礼在传统习俗中,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的财物。当借款转化为彩礼时,其法律性质就从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与婚姻相关的财产关系。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田某与黄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不符合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 田某和黄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三个月。 较短的共同生活时间意味着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和融合程度相对较低,彩礼的使用和消耗也相对有限。 从公平原则出发,这是考虑是否判决返还部分彩礼的一个重要因素。 经调查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8万元彩礼明显过高。 彩礼数额过高,会给给付方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影响其正常生活。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过高的彩礼不符合健康、合理的婚姻观念和社会风气。 并且,黄某在婚后不久就外出打工,并提出离婚,且拉黑田某不再联系,这种行为表明她对这段婚姻缺乏应有的诚意和投入。 黄某的这种行为损害了田某的婚姻期待利益,也影响了婚姻关系的稳定。 虽然黄某表示8万元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已用于装修和买家具等日常生活,但她并未拿出任何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黄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就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准许二人离婚,综合考虑黄某和田某共同生活时间、未生育孩子,以及田某持续给黄某钱,黄某却外出打工,拉黑田某等情况,酌定黄某返还田某彩礼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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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4xxx10

用户14xxx10

2
2025-11-29 20:06

金币吗 ,骗婚,dao

梅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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