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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子大学毕业时,男友母亲为了让女子能够在国外照顾男友,多次游说女子一同去国

福建,女子大学毕业时,男友母亲为了让女子能够在国外照顾男友,多次游说女子一同去国外留学。看到女子家因为留学费用发愁,男友母亲承诺无偿资助女子,两人这才顺利去留学。留学两年后,女子和男友分手了,男友母亲要求女子返还留学花费的近65万元。女子:当初承诺的无偿资助我才能去留学,现在又要还钱?最终,法院的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据极目新闻6月21日报道,男子焦某和女子兰某是大学恋人,大学本科毕业时,焦某计划到国外留学,女友兰某却遇到了困难。 出国留学是每个学子的梦想,看看异国他乡的风情,学习不一样的知识体系,能为就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 但是家住福建的兰某却犯了难,国外留学需要不少钱,以她父母的经济实力,这实在有点为难。 男友焦某的情况不一样,焦某父母在浙江金华,经济实力比兰某家要好的多。 更重要的是,两人在大学时就一直是恋人关系,相处的非常融洽,焦某的母亲也深知,兰某不仅成绩好、懂事,还特别会照顾人,要是有兰某在身边,儿子在国外也不用太担忧。 为了成全他们,焦某的母亲多次游说兰某,希望她能一起去国外留学,帮忙照顾焦某。 得知兰某是因为没钱出国时,焦某的母亲主动提出,她会无偿资助兰某,让她放心的去留学。 有了焦某母亲的资助,2016年到2018年两年间,焦某和兰某一起在国外留学。 留学期间,焦某母亲更是认准了兰某这个儿媳妇,劝说兰某:帮扶你们走过人生的前一段路是我们为人母的责任和义务,聊天的字里行间也都是对兰某的爱护和关怀。 焦某的母亲担心兰某没钱花,时不时的问兰某:要用钱的时候,打个招呼。最近生活怎样?需要阿姨转生活费吗?有什么困难要及时告诉阿姨,阿姨不是外人…… 有了焦某母亲的关怀,兰某先后10次找焦某的母亲要钱,三年时间里,焦某母亲先后给兰某转账65万元左右。 有的时候,焦某目前一下子资金周转不过来,就去银行贷款资助兰某留学。 兰某一家人也懂得感恩,主动把贷款利息转账给焦某母亲,帮她减轻还贷的压力。 对此,焦某母亲还关心兰某,表示她们国外生活需要用钱的地方多,不用给这个利息。 三年留学结束后,这段感情还是没能留住,2019年焦某和兰某分手了。 焦某的母亲傻眼了,她认准了儿媳妇没了,还白搭了65万元,这谁能接受? 于是,焦某的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兰某返还留学期间的借款65万元。 原本就是没钱才不愿意出国留学,在焦某的母亲承诺无偿资助下,兰某这才敢去留学,现在让她去哪还这65万元? 案件的争议在于兰某留学的费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兰某留学期间,一共花费797354元,其中,兰某父母掏空家底,一共出资约15万元,焦某的母亲实际出资647354元。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院认为,在留学两年的10次转账期间,焦某的母亲和兰某始终没有提及借或者还的问题,双方没有借贷意思的表示,无法认定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 焦某母亲给兰某转账是事实,转账聊天无法证明这是借款,现在突然主张返还借款于法无据。 更为关键的是,焦某母亲曾经贷款资助兰某,但兰某偿还利息时,焦某母亲明确不需要兰某承担,这更加印证了借款合同不成立。 既然不是借款,那就只能考虑是否属于赠与。 出国留学前,焦某母亲承诺无偿帮助,而且没有说明金额。 从聊天记录来看,焦某母亲早已认可了兰某这个儿媳妇,多次提到“一家人”,也就是这些留学费用并不属于单纯的无偿赠与,就算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完全不返还这些借款,对焦某的母亲太不公平,全部返还的话,对兰某也不公平。 法院考虑兰某留学费用总额、焦某的母亲实际出资情况、双方关系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定。 法院认为,兰某留学费用总额797354元,其中一半认定为无偿赠与,由焦某母亲承担,大约39.7万元;剩余40万的部分,兰某父母出资15万,其余25万视为不当得利,由兰某返还这25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39.7万作为无偿资助不予返还,剩余25万属于不当得利,限期返还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极目新闻—2025.6.21

评论列表

吐槽说实话
吐槽说实话 2
2025-06-22 11:37
几十万啊?草率了,关键是还没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