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某甲发现女友张某与另一男子李某乙交往甚密,张某与李某乙在一次见面时被李某甲撞见,李某甲当面对张某进行质问,李某乙不想与李某甲发生冲突,赶紧驾车离开,李某甲见状愈发确定自己的怀疑,顿时火冒三丈驾车紧追,一路李某甲多次违反交通规则驾驶,对李某乙的车直接撞了上去,导致李某乙的车又撞了前方的车辆,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李某乙报警,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9万多元的财产损失。 根据《新民晚报》8月17日的报道,在2024,上海市民李某甲与女友张某交往过程中对其的异常行踪产生了怀疑,7月17日这天张某与李某乙相约见面,张某在路边等待时,却正巧被驱车赶来的李某甲撞见,李某甲随即对张某进行了质问,张某未向他如实坦白今天的行踪。 此时李某乙也驾车赶到了,他看到二人正在争执,赶紧开车离开,李某甲见状气急败坏,马上发动车辆准备追赶,张某害怕他与李某乙发生冲突,赶紧拉开车门上了李某甲的车。 李某甲情绪冲动,一路驾车连续闯红灯,为追上李某乙甚至逆向行驶去超车,经过连续追逐,最终追上李某乙的车,但他并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对李某乙的车辆撞了上去,巨大的冲击力使李某乙的车又撞到了前方的车辆,导致了三车连撞的严重交通事故。 李某乙报警,警方到达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可李某甲到案后却谎称自己当时紧张,错把油门当作刹车踩了,操作失误才撞了李某乙的车辆,想逃避自己的罪责。 面对李某甲的“零口供”,检察方反复观看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可无法看清李某甲车辆在撞击前是否有过刹车情况,现场也缺乏有效勘察纪录,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的犯罪行为。 监察方不得不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充侦查,还原事实真相,不能让案件陷入僵局。 相关办案人员回到案发地点,模拟当时李某甲的行驶路线,仔细调查中发现,事发地路口有一处建筑工地,工地门口的监控角度正对着案发现场,公安机关调取了当时监控录像。 虽然由于当时正午阳光的强烈照射,视频画面并不十分清晰,但办案人员经过反复确认和技术协助,终于掌握了关键证据:在撞上李某乙车辆前,李某甲车辆存在刹车灯亮了片刻又熄灭的情况,说明他踩过刹车又松开了,证明不存在错把油门当刹车的情况,并且任由车俩撞向前车。 再结合事故车辆的撞击程度,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检方对李某甲错把油门当刹车的口供不予采信。 最终,检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某甲批准逮捕。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发现李某甲家里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都由他养育,并且之前并未有前科劣迹,在对其教育下,李某甲承认之前因为害怕受处罚和担心车辆无法得到保险赔偿而说谎了,积极供述自己故意撞向被害人车辆的犯罪事实。 又联系了被告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去和被害人主动沟通,请求谅解。 李某乙起初害怕事后被告对其骚扰、威胁,不同意和解。 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检方制定了和解方案,于9月5日召开调解会,会上李某甲承诺妥善处理自己的感情纠纷,绝不骚扰他人,愿意赔偿两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两名被害人也当场出具谅解书。 随后,依法对李某甲采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李某甲驾车闯红灯,逆行超车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法第38条、第44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按信号灯、交通标志等指示通行。 案发时李某甲为追逐李某乙不按交通信号和规定车道行驶、不但自身安全不能保证,也给路上其他人员、车辆和财产造成了危险。 作为司机,无论什么情况下驾车上路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保证有序的交通秩序,降低事故风险的前提,最有效的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 2、李某甲故意撞车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又违反了哪些法律? 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物品所有人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该物品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故意损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甲为泄私愤,撞车行为主观故意,导致他人财产损失9万余元,毁坏金额巨大,依本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此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李某甲没有控制好自己的不良情绪,行为过激,造成严重事故,导致刑事犯罪。 任何人的都应有效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威胁甚至侵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更不能随意宣泄愤怒,将情感纠纷转化为暴力发泄。 关于本案,您还有什么看法?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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