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挪用孩子节日红包被判还两万四##母亲挪用孩子账户钱款判还两万四#】2017年,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2018年,孩子小明(化名)出生。随着孩子成长,夫妻俩逐渐感受到经济压力,为保障孩子未来生活,双方共同决定以小明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约定每月各自存入1500元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开立账户后,银行卡交给母亲王某保管。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长辈出于对孩子的节日或生日祝福存入25700元红包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还会将一些其他款项存入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小明的培训费用等支出,还有部分款项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
2023年4月,张某与王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离婚时,王某将小明的银行卡交付给张某,账户余额为925.97元。张某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账户内所有款项均属未成年人小明的个人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账户全部款项。
王某辩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同时,王某主张账户资金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子女抚养支出,不存在不当处置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账户中的红包款25700元属于小明个人所有,王某作为账户管理人,不能证明款项专用于小明,而在王某将银行卡移交给张某时,账户仅余925.97元,王某应返还小明款项差额24774.03元。至于账户内的其他款项,则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共有财产,小明无权主张,因该部分款项发生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张某与王某协商解决。据此,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小明24774.03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