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王某,被公司外派出差,但却要王某先垫付差旅费等,王某一算,要垫付2万多,要求公司提前预支。公司拒绝,王某也没有去出差,在公司正常上班。结果半个月后,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6万多,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2021年8月,王某进入南京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特别注明了“工作地点随公司决策调整”的条款。接下来的三年里,王某在公司业绩表现稳定,团队关系也较为融洽。到了2024年8月,公司为其安排了一项新的任务,需要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出差,为期一个月。 王某在接到通知后,立刻盘算起这次出差的开销。来回路费、住宿费加上日常伙食,差不多需要两万元左右。这对于月薪只有几千元的王某来说,压力极大。他当即提出预支申请,哪怕只预支一半,也能解决燃眉之急。然而,公司的财务部门却以“没有预支制度”为由直接拒绝。 王某多次找公司领导沟通,但得到的回应却十分冷硬。领导在会议上直言:“别人出差都是自己垫付,回来报销,你为什么非要搞特殊化?”并且举了其他同事的例子来暗示王某缺乏担当。这让王某十分尴尬,也愈发觉得公司是在推卸责任。眼看着出发日期临近,他不得不再次提交申请,却依旧石沉大海。 无奈之下,王某选择搁置新疆的出差安排,继续每天在公司打卡上班。他认为自己没有缺勤,更没有旷工。然而半个月后,公司却突然通知王某:由于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予以开除。同时,公司还扣除了他8月份1543元的提成。 这让王某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明明在公司正常上班,公司领导也知道情况,却硬要冠以旷工之名。他先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认定开除行为违法,补发提成,并赔偿6.3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开庭时,公司方面坚持认为:首先,派王某去新疆是正常的工作需要,并非针对个人。其次,员工垫付差旅费是行业惯例,其他同事都能做到,王某没有理由拒绝。最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应接受公司调动,而王某拒绝出差,属于拒不到岗,可以认定为旷工。 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关注了两个方面。其一,王某是否有法定义务先行垫付差旅费?其二,王某未去新疆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旷工? 从第一点来看,差旅费的性质属于公司经营成本。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必须自行垫付,更不可能强制要求员工承担数万元的资金压力。即便行业中有“先垫后报”的操作方式,但行业惯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尤其当费用数额过大时,强行要求员工承担,会对员工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正因如此,法院认定公司应当建立预支制度,以保障员工在履行工作任务时不至于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从第二点来看,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工作地点随公司决策调整”,确实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调动权。但王某的情况并非永久调动,而是临时出差,这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条款来要求无条件服从。而且《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涉及跨省甚至长时间出差,企业更应合理安排费用保障。 法院还注意到,在王某未能成行的半个月时间里,他每天在公司签到打卡,实际并没有缺勤。公司明知这一情况,却迟迟未作任何提醒,而是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明显缺乏合法依据。至于被扣的提成,公司未能提供王某业绩不达标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公司在这一点上也存在明显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3009.52元,并补发提成1543元。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在舆论场上,有人指责公司“吃相难看”,认为其变相让员工承担公司成本,本质上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压榨。但也有人提出疑问:王某作为客户经理,收入并非最低,垫付两万元后续还能报销,何必因此闹到法院? 这两种声音其实反映了社会对“员工先行垫付差旅费”这一做法的不同看法。站在法律角度,法院的裁判重点在于明确:员工没有垫付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以行业习惯来规避责任。一旦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涉及高额支出,就应当建立合理的预支或垫付机制,否则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 这一案例也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现实中,确实有不少企业要求员工先垫付费用,事后再报销。对于小额开销,员工一般能够承受,但如果像王某这样动辄两万元,显然会超出普通员工的经济承受范围。而如果公司一味强调规章制度,却忽视了员工的现实处境,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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