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邀好闺蜜来家里喝酒,酒后2人几句话不对付,吵了起来,闺蜜脾气一上来,冲进厨房拿起菜刀,对着女子的头就是一刀,留下一道5厘米的伤口,缝了10针,女子原以为闺蜜会受到严惩,哪成想,她的伤口因为没达到8厘米,不构成轻伤,闺蜜只被拘留10天就出来了,对方不仅一句道歉没有,还威胁挑衅女子,这让女子无法接受。 6月10号那天,姚女士邀请自己情同手足的好闺蜜来家里喝酒聊天,解解闷,谁知这闷没解成,姚女士还险些被闺蜜下了死手。 当时两人几杯酒下肚,都有点上头了,可聊着聊着,几句话不对付,两人就呛上了。 闺蜜是个暴脾气,她火气一上来,也不管三七二十一,抄起厨房菜刀就往姚女士脑袋上招呼。 这一刀下去,姚女士头上立马开了道5厘米长的口子,血呼啦呼啦往下淌,到医院缝了10多针才算止住血。 姚女士原本以为,出了这么大的事,这闺蜜指定得蹲大牢受到重罚,可帽子叔叔一番话,让她绝望了。 对方说,根据鉴定结果显示,姚女士的伤口不到8厘米,连轻伤都算不上。按照规定,这种程度只能拘留10天,顶多算个治安处罚。 事后,闺蜜还托人带了句话,说愿意赔2万块了事,可姚女士哪肯干?这钱能买来脑袋上的疤?能买来受惊吓的委屈? 她直接拒绝,说自己不要钱,但必须得要个说法。 帽子叔叔也挺无奈,解释说法律就认这个标准,伤口长度差1厘米都不行,他们心里也清楚这事儿性质恶劣,可程序摆在那儿,只能按规矩办。 至于赔偿?拘留完事儿后,对方要是耍赖不赔,姚女士只能自己去法院打民事官司,警察管不了这茬。 更让姚女士生气的是,闺蜜拘留完出来后,一句道歉都没有,甚至在朋友圈和群聊里各种威胁挑衅她。 姚女士伤口虽然恢复得不错,但她越想越憋屈。闺蜜俩以前好到形影不离,怎么就说翻脸就翻脸?两人多年的交情,就这么被一刀砍没了,她对这个闺蜜彻底心寒。 有人看完姚女士的遭遇,说真是第一次听说用刀子砍人,才拘留10天的,原来法律还规定有伤口大小,开眼了! 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未遂吗?居然看伤口长度?都动刀了,还见血了,是刑事案件,恶意行凶! 持刀砍致命部位,应该视为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起步就是刑事责任,未遂则根据伤情追究故意伤害的责任,怎么也不至于定义为治安案件。 也有人科普,说故意伤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的标准。有些手段看起来确实很恶劣,但是伤情确实只能构成轻微伤,那么就只能治安处理,有些行为很轻微,但是伤情确实有达到了轻伤以上,那么就是刑事处理。 法律把这些是规定死了的,帽子叔叔也只能按照法律办事!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姚女士闺蜜最后只被拘留10天,是否合理合法?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闺蜜持刀砍击姚女士头部致5厘米伤口,虽造成了明显外伤,但经鉴定未达到“轻伤”标准,也就是伤口需达到8厘米以上,所以,闺蜜行为确实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以“轻伤”为底线,体现了刑法对“轻微暴力”与“刑事犯罪”的区分。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是所有暴力行为都需刑事处罚,而是通过伤情鉴定划定入罪门槛。 警方依据鉴定结论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理,符合法条中“未达轻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逻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具备结伙斗殴、多次伤害、持械伤害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闺蜜持菜刀砍人的行为符合“持械故意伤害”的特征,但因伤情未达轻伤,警方依据该条款作出拘留10日的决定。 大家应该都知道,轻微暴力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严重暴力升级为刑事犯罪。 这个案子的关键争议在于“持械”情节的认定。菜刀作为利器,本应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但因伤情未达刑事标准,仅能适用治安处罚。 姚女士拒绝2万元和解的行为,也反映出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割裂。治安处罚侧重行为惩戒,而民事赔偿需通过诉讼主张。 面对暴力伤害,姚女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好弥补行政处罚的局限性。 这场酒后冲突,从亲密到反目,从吵架到动刀,最后落得个伤不够重,法难严惩的尴尬结局。 姚女士至今想不通,这世道,难道只能认倒霉? 如今,姚女士准备起诉,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法治进行时 2025.9.17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之前西贝没出预制菜这事时,朋友给我发微信照片,说西贝鸡汤巨好喝,一家三口喝顿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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