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名母亲带着11岁的儿子走进4S店,原本只是单纯的看车,却不料孩子无意间启动了展车,车子直接撞向玻璃墙,最终造成近四万元的损失。母亲与4S店谁该赔?这起案件被送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耐人寻味。 一个普通的上午,贺女士带着儿子小涵走进4S店,店内宽敞明亮,展车一字排开。她看中了一辆轿车,便与销售员开始议价,谈得正热闹。谁也没想到,就在几米之外,小涵已经悄悄跑开。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所有人都被吓得一愣,目光聚焦过去时,只见一辆展车已经撞上玻璃墙,碎裂的玻璃四处飞溅。 更让人揪心的是,驾驶座上竟然坐着小涵,他正在大哭。原来,孩子发现展车车门没有锁,便顺手拉开钻了进去。他模仿大人样子摆弄按键,竟然真的将汽车启动,几秒钟后车失去控制,径直撞上墙面。幸运的是孩子毫发无伤,但车与展厅设施却损坏严重。 事后专业人员评估:车辆维修费用8506元,车辆贬值22960元,展厅玻璃等损失5450元,另加评估费用2000元,总计38916元。这个数字让贺女士目瞪口呆,她甚至直言:“要是真知道会有这样的事,宁可不带孩子来。”但现实就是,孩子没事,损失却摆在眼前。 4S店方面立场明确,他们认为贺女士作为母亲,理应履行监护职责。孩子年仅11岁,正是活泼好动的年纪,进入展车甚至启动车辆,这显然是监护不到位。既然孩子的行为导致车辆和展厅损坏,母亲就应该赔偿。 而贺女士并不认同。她提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4S店管理失当。展车车门未上锁,钥匙还留在车内,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更何况,当孩子进入车辆时,现场工作人员并未及时阻止。她认为,如果车辆被妥善管理,孩子再怎么调皮也不可能成功启动车辆。于是,她坚持认为,主要责任应该由4S店承担。 双方分歧巨大,最终闹上法庭。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监护人责任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界限。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职责,可以减轻责任。11岁的孩子显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贺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与销售员谈话,没有注意儿子的行为,确实没有完全履行监护义务。 然而,《民法典》第1198条也同时规定,宾馆、商场、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4S店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场所,本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比如锁车、拔掉钥匙或设置车辆防护。然而事实是,展车不仅随手可开,甚至可以直接启动车辆,这种管理疏漏显而易见。 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而第1173条又指出,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结合到本案,小涵启动汽车有过错,但由于其年龄原因,责任最终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与此同时,4S店作为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义务缺失,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定:贺女士确实对儿子行为疏于看管,但4S店的过错更大。展车未上锁、钥匙留在车内、工作人员疏忽,直接加剧了事故的发生。综合双方过错比例,法院判决4S店承担70%的责任,贺女士承担30%的责任,最终赔偿金额为11674.8元。贺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近年来,因未成年人在商场、游乐场、展厅等公共空间误操作设备导致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些纠纷的共同特征就是多方责任交织:孩子无行为能力,家长有监护责任,商家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的裁判往往要在三者之间寻找平衡点。随着《民法典》实施,司法实践更加强调预防性义务,即要求经营者不仅要防止财产受损,更要避免可能引发人身危险的隐患。 这起事故提醒人们,家长带孩子外出时,再忙也不能忽视看护;商家在对外开放时,不能只考虑展示效果,而忽视安全管理。因为一旦发生事故,承担的不仅仅是金钱赔偿,更可能是对生命安全的威胁。法律最终落地的判决数字是11674.8元,但背后的启示却远比金钱重要。 值得追问的是,如果当天车子没有撞墙,而是直接冲向展厅人群,结果会如何?孩子是否还能安然无恙?责任比例又该如何划分?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对所有家长和经营者的现实提醒。真正的风险,往往藏在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疏忽里。
氢氟酸的正式通报终于来了,祸首居然是十多年前在杭州打零工的父子俩。这父子俩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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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涛
展车上锁不让顾客看还叫展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