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000多元为女儿买保险,女儿得了川崎病却被拒赔,保险公司理由竟是“没做手术

上海姚哥 2025-09-18 15:51:12

每年6000多元为女儿买保险,女儿得了川崎病却被拒赔,保险公司理由竟是“没做手术”!父亲怒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竟让人意外! 2020年11月2日。赵某在女儿1岁时,为其购买了一份50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重疾险和豁免保险费等附加险。每年交费6000多元,赵某本以为这笔钱能为女儿提供一份有保障的未来。 然而,事情在2023年9月29日发生了转折。赵某的女儿因间断发热2周余,颈部肿痛1天,被送医检查后,被确诊为川崎病(也称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征),一种常见于儿童的急性发热性疾病,通常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动脉炎为特征。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心血管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白纸黑字写着“严重川崎病包含在重大疾病理赔范围内”,赵某心想,这份保险在关键时刻应该能为女儿提供帮助。于是,他按照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出人意料地拒绝了他的请求,理由是“川崎病要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必须接受外科手术治疗”。赵某非常困惑:如果女儿的病情已经这么严重,为何不能赔偿?他认为,女儿的病情足够严重,为什么非得进行手术才能获得赔偿呢? 面对拒赔,赵某感到无法接受。他认为,川崎病并不一定需要手术治疗,而且女儿的病情已经很严重,应该能够理赔。他试图与保险公司理论,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在多次无果的交涉后,赵某决定不再坐视不理,而是选择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2023年11月,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50万元保险金,退还已缴的第4期保险费用,并免除后续的保费。 法院接手案件后,保险公司依旧坚持自己的立场,表示“严重川崎病”的定义需要符合外科手术治疗的条件,这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并且投保单上也已说明。赵某则坚信,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常理,保险公司不能只因为女儿没有手术治疗就拒绝理赔。 经过审理,法院给出了令所有人意外的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严重川崎病”的定义过于狭隘,将外科手术作为理赔条件,不符合实际的医疗情况,且极大限缩了疾病的理赔范围。法院指出,川崎病的治疗方法并非单一依赖外科手术,药物治疗同样是常见的有效方式。因此,保险公司这一条款显然有悖于医学常识,并且通过该条款免除了其理应承担的责任,法院认为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此外,法院指出,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有义务将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以容易理解的方式清楚地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未对“严重川崎病”相关条款做出充分解释,也未在投保时给予足够的提示,因此,这一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50万元保险金,退还第4期保险费用,并免除后期的保险费。 然而,这场“父女与保险公司”的对决并没有完全结束。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再一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疾病的严重程度并不必然与治疗方式挂钩,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疾病可以通过非手术治疗控制或缓解。要求患者必须接受外科手术治疗才算“严重”川崎病,不仅与现代医学相悖,也违反了消费者合理的期待。 这起案件背后反映的,不仅仅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暴露了许多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问题。特别是,在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提供方时,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消费者对复杂的保险条款可能并不完全理解,保险公司有责任将专业术语和细则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清楚。 根据《民法典》和《保险法》规定,格式条款不得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合同签订时充分解释条款内容或未对不公平条款进行提醒,那么该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履行解释义务,最终也因此丧失了合同条款的效力。 这起案件的判决是消费者维权的一次成功,也对保险行业的规范起到了警示作用。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保持足够的警觉,不仅要关注保费和保险金额,还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过于复杂或不合理,不要轻易签署,而是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解释。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诚信与透明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础。只有在合同条款上做到清晰、公正、易懂,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避免未来因合同条款不明或不公正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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