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在小区楼下停车时,被从天而降的太阳能热水器砸个正着,他出院后找房主索赔2万,房主却说,他是第二任房主,太阳能是前房主留下的,他从没用过,这事跟他没半毛钱关系,要赔也是前房主赔。男子看一直谈不妥,干脆告到法院,法官认为,太阳能虽不是现任房主安装的,但也是房子的组成部分,现房主有责任,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2024年7月的一天,王某下班回来,在小区楼下停电动车。 谁知,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竟从天而降,重重地砸在了他身上。 王某只觉得一阵剧痛袭来,整个人瞬间倒在地上,鲜血从伤口处渗出。 被送到医院后,王某做了检查,好在太阳能只是砸在了他身上,没砸到他的头,伤势不算特别严重。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某的伤情有所好转,然而,这次受伤让他花了不少治疗费,还因为没法正常工作而损失了收入。 当初物业在得知这件事后,帮着王某调查了一下,他们发现这个闯祸的太阳能热水器是李某家的。 于是在伤情好转后,王某便找到了房主李某,要求他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大概2万元。 李某听后,也是一肚子委屈,为啥呢?因为这房子是他从前任房主手里买的,这个太阳能是前房主留下来的。 李某入住之后,自己加装了一个热水器,这个出事的太阳能他从来都没用过,所以他认为,王某受伤这件事,跟他八竿子打不着关系。 他还告诉王某,说我也是个冤大头,当初楼上装隔热层的时候,社区的人把这个太阳能移动过,而且还没有用水泥固定好,这才导致它脱落了,这事儿也不能全让我一个人承担吧。 在李某看来,这太阳能属于前方主,那么出了事也应该找前方主问责,凭什么要让他来担这个责任呢?他觉得自己实在是太冤枉了。 王某听了李某的话,心里也很不是滋味。他觉得自己是无辜受伤,总得有人来为这件事负责,赔偿他的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协商陷入了僵局。 王某没辙了,只好把李某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前方主留下的物品砸伤了人,现房主到底应不应该负责?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李某作为房屋现所有人,虽然主张太阳能是前房主遗留的且自己未使用,但没能证明已尽到对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比如检查、加固或拆除。 李某作为管理人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比如举证太阳能坠落系第三方施工直接导致且自身无管理疏忽,否则是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作为房屋现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处分权。 前房主遗留的太阳能热水器虽然不是李某安装的,但已随房屋所有权转移成为他的财产组成部分。 李某有义务对附属设施进行合理处置,比如拆除废弃设备、加固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好保障不动产的安全使用状态。 他没有履行处置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实质上构成对所有权中“处分权”的消极不作为。 法官审理认为,虽然这个太阳能热水器不是现任房主李某安装的,但它是这个房屋的组成部分。李某作为房子的新业主,有义务对前房主遗留的物品进行合理的处置和管理。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没有对前房主遗留的太阳能进行妥善的处置和管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这才导致了太阳能热水器脱落砸伤王某的事情发生,所以李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还特别指出,在二手房交易中,现房主在入住期间应该对前房主遗留的物品进行清点,及时发现并预防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需要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5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济阳区检察院 2025.10.2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江苏南京,男子在小区楼下停车时,被从天而降的太阳能热水器砸个正着,他出院后找房主
运良说是非
2025-10-02 18: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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