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一男子在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事后家属找供电公司讨要说法,并索赔8

雷雷说趣 2025-10-03 11:56:55

黑龙江齐齐哈尔,一男子在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事后家属找供电公司讨要说法,并索赔88万余元。但供电公司表示项目已经外包出去了,应当由外包公司承担责任。家属对此不服,认为供电公司也有责任,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想到,法院这样判!(来源:黑龙江齐齐哈尔中院) 2024年6月24日,男子王某带着钓具来到一处池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王某一个大甩杆导致钓竿触到了头顶的高压电线,随着一声巨响,钓竿直接炸裂,王某也随之倒在地上。 有钓友发现王某的情况后,立即赶来查看,只见王某被电击后皮肤焦黑,整个人蜷缩成一团。 尽管王某被紧急送医救治,但在6天后仍因身体烧伤面积过大,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家属在痛心之余,向供电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万元。 供电公司表示,涉事高压线区域已经外包给某公司经营管理,王某的家属应当找涉事公司承担责任。 后王某家属将外包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调查发现后,确认供电公司将高压线项目已经外包了出去,且外包公司存在导线对地距离不达标,导线弧垂过低等安全隐患。 外包公司成为被告后,辩称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道高压线下垂钓危险,却枉顾这个危险,所以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以王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法院会怎么判? 自甘风险一般适用于文体项目。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是独自去垂钓,期间并没有与人比赛,且其他钓鱼人员并未对王某造成伤害,所以王某的情况不符合自甘风险的特征。 法院既然调查发现,王某头上的高压电线的高度未达到安全标准,且弧垂过低,这是导致王某甩杆时钓竿触碰到了高压电线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王某的死亡与高压电线的不合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因此,外包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然而王某明知在高压电线下甩杆容易导致触电危险,却忽视了这个危险,所以王某自身亦有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外包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王某家属40.3万元。 至于供电公司,由于其与外包公司已经签订了相关合同,所以此事与供电公司无关。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外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表示,王某在选择钓鱼区域时,明明有很多地方没有高压电线,但王某却选择了在高压电线下钓鱼,该行为违背常理,所以王某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王某虽然有过错,但如果外包公司的工程达标,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分配合理,故判决驳回了外包公司的上诉请求。 目前,案件虽已落槌,但网友们却争执了起来。有支持者认为:“高压线经营者必须为安全隐患买单,50%的责任已算宽容。” 反对者则质疑:“明明知道头上有高压线,还在下面钓鱼,大甩杆,这不是自寻死路吗?50%的确赔多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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