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一男子结婚6年,妻子提出离婚,儿子由男子抚养,男子不要妻子出抚养费,谁

王哥说世情 2025-10-16 18:34:43

四川绵阳,一男子结婚6年,妻子提出离婚,儿子由男子抚养,男子不要妻子出抚养费,谁知离婚8个月,前妻又生孩子,男子奇怪,离婚前早已分居,他一算日子,没离婚时,前妻就和别人发生了关系,男子告到法院,要前妻赔偿他精 神损失费10万,一审判决,前妻赔他30000元,前妻不服,提起上诉,说他动辄殴打辱骂,自己也受到了精 神 伤害,男子申请离婚案再审,要求前妻一次付清儿子5~18岁抚养费224800元,并返还离婚时给她的车辆补偿款19000元! 2011年,康先生大学毕业,他在外面辗转打工,2016年,他思乡心切,回到了绵阳,在一家KTV做了一名客户经理。 可KTV上班,都是在晚上,他白天有大把的时间,于是,他就跑滴滴,还卖保险,希望自己能挣到更多的钱。 到了晚上,他再回去KTV上班,KTV灯红酒绿,很快就有人给他介绍对象。 胡女士和他同龄,2018年7月,两人正式交往,到了年底,俩人登记结婚。 2019年2月14日,在家人的祝福下,双方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他们以为,从此就会相扶相依。 俩人租房居住,2019年11月,儿子出生,有了儿子,胡女士不能工作,忙前忙后,在家照顾孩子。 2019年3月,夫妻开始创业,他们开了花店和窗帘店,可生意不好,勉强支持到2022年,两个店都关门倒闭。 在这期间,康先生一直在KTV兼职,之后,康先生开着车四处售卖剩下的窗帘。 孩子大了,由老人帮忙看管,胡女士为了多些收入,她也重新出门上班。 由于生活琐事,康先生夫妻二人,感情慢慢有了问题,2023年12月,胡女士鼓起勇气,她向法院起诉离婚。 胡女士说,康先生婚后脾气不好,容易发怒,动辄对她拳脚相加。 胡女士认为,她和康先生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官查明,婚内胡女士两次报警,但视频显示,二人只出现过拉扯,并未出现过康先生对她的殴打行为,于是,法院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 婚没离成,但是心已经散了,从这天起,康先生搬了出去,两人分居。 胡女士不甘心,2024年9月,她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如她所愿,9月24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儿子由父亲康先生抚养,康先生为了今后再不和胡女士纠缠,他不要胡女士出抚养费,全部由他自己承担。 家里的车辆,归康先生所有,康先生给胡女士1.9万元车辆补偿款,夫妻共同债务,胡女士和康先生各承担一半,俩人不再纠缠,决定好聚好散。 谁知离婚8个月后,康先生听说,胡女士待产,又要生孩子了,他一算日子,是在离婚前就怀上了身孕。 康先生大怒,那个时候,他早就和胡女士分居,这就说明,胡女士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别人发生了关系。 康先生家要拆迁,他要求胡女士3天内迁出户口,并要胡女士拿回来儿子的出生证和保险单等资料,因为一直没见到前妻,他还闹到了当地的派出所里。 康先生越想越气,今年7月,他告到法院,要求胡女士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万。 可胡女士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她受到康先生的殴打辱骂,威 胁,她也曾经被伤害,也有精 神损失。 但她承认是婚内和别人发生关系,和别人有了孩子,但她又称,她和康先生已经分居,感情早就没了。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胡女士在离婚后8个月即和别人生育子女,其受孕时间发生在与康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忠实义务,且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 精 神 损害赔偿数额需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侵权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 9月16日,一审判决,胡女士向康先生赔偿3万元精 神损失费。 胡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康先生之前,没有要求胡女士承担儿子抚养费,但是他现在改主意了,要求再审, 他申请离婚诉讼再审,请求撤销之前的判决,他要求胡女士支付儿子5~18岁抚养费124800元。 另外,他还要求胡女士支付儿子学费医疗费10万元,两者合计224800元。 为了以后不再牵扯,他要求胡女士一次付清,同时要求返还车辆补偿款19000元。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康先生在离婚时虽表示不要胡女士出抚养费,但之后情况发生变化,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变更抚养费。 康先生要求胡女士一次支付儿子5-18岁抚养费224800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定。 ​康先生要求胡女士返还车辆补偿款19000元,若康先生能证明在离婚时分割车辆及支付补偿款存在显失公平,或者自己处于危困状态等,那他可以要求胡女士返还。 如果康先生不能证明显失公平,这个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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