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女子到烧烤店喝了酒后,又跑到KTV继续喝,喝到凌晨,酩酊大醉,朋友们说送她回家,女子坚决拒绝,骑着电瓶车独自抄近路回去,期间经过某公司施工场地,谁料,下坡时没注意坡坎跌落身亡,事后,家属把某公司、某村委会、KTV经营者和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60万,最终法院这么判。 严女士是一个活泼开朗的人,朋友很多,平时有事没事,她喜欢跟朋友们出去喝点小酒,聚聚餐,娱乐一下。 2023年1月8日那天晚上,严女士先跟石某、张某、黄某在烧烤店喝酒。 三个人边喝边聊,不知不觉到了晚上9点多,严女士没喝多少酒,脑子还清醒着呢。 她看了看手机,发现时间还早,不打算那么早回家,于是就联系了另外一个朋友。 朋友告诉她,他在某酒店KTV给钟某庆祝生日,问严女士要不要过去喝两杯? 严女士跟钟某虽然不是很熟,但大家也算得上认识,所以,她就打算过去玩玩。 9点半左右,严女士离开烧烤摊前往KTV,到达KTV后,严女士先是在钟某办生日宴的包间喝了几杯。 之后,她出来上洗手间的时候,偶然间在隔壁的两三个包间发现了几个熟人。 严女士又挨个进包间跟她的朋友们喝了一些酒,从这个包间到那个包间,逛了几个包间,虽然每个包间都只是喝几杯,但加起来也喝了不少。 凌晨三四点左右,严女士喝得差不多了,身体也乏了,她晃晃悠悠地站起来,大家也都说散了。 朋友们见严女士喝得醉醺醺的,走路都有些摇晃,大家就提议要送她回去,但是严女士坚决拒绝了。 她嚷嚷着说她没喝醉,还说从KTV到家也就那么点距离,她闭着眼都能摸到家,还送啥送啊,更何况她抄近路用时更加短。 严女士说完,跟朋友们道别后,骑着电动车呼啸而去。 严女士回家途中走了最近的路,途中经过某公司施工现场。 因为那条路鲜少有人走,而且道路上灯光比较暗,哪怕有安全指示牌,严女士也不注意看那么多,她只顾着一路往前开。 没想到,就在下坡的时候,严女士没注意到坡坎,依然按照平坦路面的速度继续骑车,一个不留神她直接往前冲。 车子因为惯性根本停不下来,严女士下意识地捏紧刹车,却因车速太快、路面有落差,车身瞬间失去平衡。她整个人从车上往前摔出,当场没了呼吸。 次日清晨,有人来开工发现了严女士,立即报警,民警来到后通过调查确认了严女士的身份。 家属收到噩耗悲痛不已,他们认为某建筑施工公司、某村委会、酒店KTV、和16名同饮者都有责任。 家属把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施工单位赔偿199625元,某村委会和KTV一起赔偿199625元和16名同饮者一起赔偿199625元。 那么,以上这几方到底有没有责任呢,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严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精的危险性及酒后驾驶电瓶车的风险具备充分认知。 她从烧烤店转至KTV,主动在多个包间饮酒,最终处于酩酊大醉状态。 面对朋友们的护送提议,她明确拒绝并坚持自行驾车,还选择鲜有人行、灯光昏暗的施工路段抄近路,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其醉酒后擅自驾车、忽视环境风险的行为,是导致跌落身亡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因此需自行承担85%的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公司作为施工场地的管理者,对场地内存在坡坎的危险路段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虽有安全指示牌,但在夜间灯光昏暗的环境下,仅设指示牌不足以充分警示风险,且未设置防护围栏等实质性安全措施,未能有效防范意外发生。 其管理疏漏与严女士坠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10%的过错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非仅限于经营场所的物理边界之内,对于与经营场所紧密相连、消费者必然途经的区域,经营者同样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严某摔倒致死的路段是KTV消费者的必经之路,与KTV经营场所紧密相连,且该路段存在坡坎这一危险因素 。 酒店作为KTV的经营者,对该路段的安全状况应当具有一定的管控能力和注意义务,其未充分保障此路段的安全,导致严某在途经时因未注意到坡坎而跌落身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酒店承担5%的过错赔偿责任。 同理,村委会对施工场地无直接管理职责,同饮者已履行提醒和护送提议义务,均不承担责任 。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四川成都,女子和认识三年的男子一起合租,没成想,合租几个月,她竟然在一堆布娃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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