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67岁的环卫工人在打扫马路时,被一辆疾驰的小轿车撞倒身亡,值得安慰的是,人社部门对其作出工伤认定,但他所在的公司却不认可。公司认为,他们和男子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且男子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作出这样的判决。 据报道,2024年12月的一个傍晚,67岁的徐某穿着橙黄色环卫服,正拿着扫帚仔细清扫路面。 天刚擦黑,路灯还没完全亮起,他想着赶紧把负责的路段扫干净,就能按时下班回家,可没曾想,一辆疾驰的小轿车没注意到正在作业的徐某,径直撞了上去。 周围路过的市民赶紧上前帮忙,紧急拨打了120和122。 救护车呼啸而至,将重伤的徐某送往医院抢救,可即便医生拼尽全力,当晚10点半,徐某还是因伤势过重,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消息传到徐某家里,家人更是悲痛欲绝,早知如此,当初就不该让他找这份工作。 徐某辛苦了一辈子,退休后还闲不住,非要找份活干,想着能补贴家用,让子女们能轻松点。 2024年8月,徐某通过招聘进了当地一家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了《劳务协议书》,约定工作期限到2025年8月,每天分两段时间上班:早上9点半到13点半,下午5点半到晚上9点半。 这段时间里,老徐每天都按时到岗,从不偷懒,没想到竟然出了这样的意外。 处理完后事,家人想到徐某是在工作时出的事,便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今年5月,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人社局认定徐某的遭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作出工伤认定。 本以为这是对徐某最大的安慰,可谁知,这份工伤认定却遭到了徐某所在公司的拒绝。 公司表示,他们和徐某签的是《劳务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而且徐某签协议时已经67岁,远远超过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因此,公司认为徐某这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还一纸诉状把人社部门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协议里明确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且徐某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首先,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公司以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工伤,实则混淆了协议名称与法律关系实质。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需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从事的环卫清扫工作是公司核心业务组成部分,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这些特征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徐某和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实质用工关系,就满足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其次,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公司以徐某67岁远超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工伤认定,但其忽略了徐某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身份。 法院认为,徐某属于进城务工农民,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并非公司声称的劳务关系,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工伤认定的决定。 身上若无千斤担,谁愿拿命赌明天。如果没有经济压力,谁又愿意60岁以后还去打工赚钱,徐某难道不知道在家躺着安享晚年吗? 法院这样的判决可谓大快人心,不仅给了徐某家人公道,更守住了超龄务工者的权益底线,给了徐某最后的慰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