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旗帜鲜明的反对「非亲历不可知」?
因为,这条规则会无差别的伤害所有男性。
总有些憨批觉得,只要我离小女孩远点,不就行了吗?
不不不,根本躲不开的。
有些事情,遇到了就是遇到了。
以进法院案例库的「陈某某强煎案」为例。
证据层面,全是幼女的指控,以及相对应的传来证据。
像是体液等客观证据,压根就没有。
最关键的是,幼女在群里跟朋友聊天的时候,还提到要固定证据。
从始至终,用来指控强煎的,只有「非亲历不可知」一条。
哦对了,幼女指控的人还是自己的亲爹,自始自终拒不认罪。
但公检法最后还是硬按着头,判了他14年。
并将此事堂而皇之的列入比文书网更高级的案例库。
就问你,服还是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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