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事未毕自购花篮遭踩踏,工作人员称抢生意引发热议,殡仪馆回应。 湖南益阳,事主一家正在殡仪馆办丧事,他们觉得馆里卖的花篮太贵,就从外面花店订了十几个,谁知,工作人员因为家属没在馆里买,竟趁家属还在跪拜时,冲上来把门口摆着的花篮全部掀翻踩踏在地。事主理论时,殡仪馆负责人的话让人气愤! 某殡仪馆,一场原本庄重肃穆的丧事,因工作人员的行为而横生波折。 逝者家属认为,殡仪馆内提供的花篮价格偏高,为了表达哀思又兼顾经济考量,他们选择了从外面的花店自行购买了十几个花篮,用以布置灵堂。 然而,丧事还没结束,家属仍在一旁守灵跪拜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却上前将这些自购的花篮推倒,甚至用脚进行踩踏。 根据现场目击者的说法,工作人员,只针对这些外部购买的木架子花篮进行了清理,而对殡仪馆提供的塑料架子花篮则未予理会。 这一行为,花店的经销商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销售的花篮抢占了殡仪馆的生意,从而引发了对方的针对行动。 而殡仪馆的工作人员,给出了他们的解释。 他们声称,之所以要清理这些鲜花,是为了统一拉到后方进行焚烧,目的是防止外面的花店,将这些花篮回收后进行二次销售。 然而,外部花店的经营者这样的说法并不认同。他们澄清,在向客户销售这些鲜花花篮时,确实会商议在葬礼后,有偿回收用于支撑花篮的木制架子。 但并非回收整个花篮再次售卖,木架子的循环使用与殡仪馆所说的“整个花篮回收再卖”并非同一概念。 而大家都知道,殡仪馆内对外租赁的花篮并非鲜花制品,其租赁价格在每个六十元或八十元。 而外面的花店,售卖的则是鲜花花篮,配有木制架子,售价在每个六十元或一百二十元。 价格上的差异,以及家属选择外部花篮的行为,肯定触及了殡仪馆的利益,所以他们才这么抵制。 该殡仪馆的一位副馆长在回应时,用了一个比喻来表明立场:“你有营业执照,有你的经营范围,就像开饭店一样,你到别人饭店里面拉客别人同意吗?” 另有工作人员,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花店的人跑到殡仪馆的厅内进行布置,是侵犯了其场地权益。 不过,该工作人员也承认,在丧事尚未完毕时就推倒、踩踏花篮,此种处置方式确实不当,并表示将改进处理方式。 此事经报道后,迅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当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目前,当地的民政、发改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已介入,正就此事进行详细了解。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殡葬服务行业一些现象的讨论。 在某些地方,类似的争议并非个例。据媒体报道,济南市某殡仪馆,曾出现守灵室鲜花套餐报价高达13800元的情况,后经协商降至3000元。 也有市民反映,殡仪馆骨灰盒,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甚至有供货商指出的售价是进货价近10倍的情况。 此外,审计局在审计中也发现某殡仪馆存在火化垫、纸棺等丧葬用品销售加价幅度过高的问题。 随后要求其纠正不合理定价,并按“保本微利”原则调整价格,相关用品价格平均降幅约百分之五十。 当逝者尊严与生者权益都得到尊重时,才能让身后事真正回归送别的本质。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殡仪馆方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家属在殡仪馆外,自行购买花篮,是行使消费者的合法选择权。 殡仪馆工作人员以“抢生意”为由,破坏自购花篮,本质上是通过暴力手段强制消费者接受其高价服务,属于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殡仪馆作为提供殡葬服务的公共场所,本应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 工作人员在丧事进行中,故意踩踏家属自购的花篮,不仅破坏了葬礼的庄重氛围,更伤害了家属的情感尊严。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禁止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殡仪馆的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此外,相关部门应对殡仪馆的垄断经营,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殡仪馆赔偿因花篮损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