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发现自己用的保温杯有疑似男性体液,于是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调取

胡究法 2025-11-20 20:41:18

浙江杭州,女子发现自己用的保温杯有疑似男性体液,于是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调取监控后报警。民警确定嫌疑人后再三要求,不得提前告诉嫌疑人。谁知当晚嫌疑人的领导就给女子打电话,要求女子撤案。遭到女子拒绝后,嫌疑人主动投案。事后,虽然嫌疑人受到处罚,可女子认为受到了伤害,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17060元。未果后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深圳新闻网)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于2011年入职某公司,任工程服务岗。 与女子在同一间办公室内还有几名同事,平时他们相处的还算融洽,结果后面发生的一件事,直接震碎了女子的三观。 2014年5月5日这一天,女子回到自己的位置上刚坐下,正准备拿起杯子去接水,突然闻到一股特别奇怪的味道。 女子还以为是自己的杯子脏了,于是便准备将杯子清理干净。 结果拿起来一看,发现杯子里竟有白色的液体。 女子又不是一个小姑娘,只看了一眼就断定这个不明液体是什么,于是连忙向公司领导报告。 在公司里竟然出了这种事情,这让公司领导感到面子上有些管不住,于是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并打电话报警,请求派出所协助调查。 民警赶到现场之后,通过监控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不过由于当时张某并不在现场,民警再三要求,一定不能提前将这件事告诉张某,届时民警会直接对张某进行审问。 谁知在当天晚上,女子便接到了张某饿直属领导的电话。 对方称,自己已经和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也表示自己错了,希望女子能够撤案。 女子没有任何犹豫,便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次日张某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在事发当天,张某趁着办公室里没有人,先后三次将体液放置于女子的保温杯中,从而获得精神满足。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处罚结果出来之后,女子认为这样的处罚实在太轻了,而且自己受到了张某以及公司的双重精神伤害。 而且经过这段事之后,女子的精神状态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已经无法正常在原公司工作。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女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不过要求公司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7060元。 公司同意与女子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拒绝进行任何的赔偿。 多次沟通无果后女子先是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未果后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法进行预料以及有效的控制。 在事情发生之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故法院认为,关于女子的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女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0 阅读:2296

评论列表

戈戈住金边

戈戈住金边

4
2025-11-21 05:19

请注意文章的重点部分,在案件发生后公安人员到场掌握基本案情后,要求所有人员不得告知嫌疑人。然而嫌疑人的直接领导却和嫌疑人勾通,这样后果性质全变,对嫌疑人的处罚变得相应轻微。这是公司领导的违规,公司领导应该给予赔偿。

猜你喜欢

胡究法

胡究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