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一幼儿园在未提前告知任何家长的情况下,组织全体幼儿进行抽血体检,直至当日晚间,老师才在家长群补发通知,提醒“孩子胳膊有针眼,晚上不要洗澡”。 (来源:网易新闻) “静默抽血”引发家长强烈不满,家长质疑:“孩子的身体检查,家长竟毫无知情权?”“抽血属于医疗相关操作,怎能不提前沟通?”。 教育局工作人员针对此事作出回应,明确此次抽血系盐湖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卫健委要求开展的例行体检,核心问题出在幼儿园老师工作疏忽,未按规定提前告知家长。 目前,教育部门已约谈涉事幼儿园,正推进相关处理工作,后续将严格执行“提前告知、自愿参与”原则,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 《民法典》:监护权不可替代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不满八周岁的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身权利保护、民事行为决策均需由监护人代理实施。抽血属于涉及人身健康的特殊检查,幼儿园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安排,实质是越权剥夺了家长的法定监护决策权。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知情同意是硬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幼儿不具备独立决策能力,“家属同意”是此类操作的法定前提,即便为集体例行体检,也不得省略该流程。 3. 《未成年人保护法》:权益保障无“疏忽”余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幼儿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涉事幼儿园“事后补通知”的行为,既未保障家长的知情权,也违背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要求,“工作疏忽”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对此,你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