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已婚男偶然认识了一已婚女,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后,就开始保持起了不正当关系,男子为了更好的控制对方,于是要求女子在和自己丈夫亲密时,将亲密的声音发给自己,结果女子还真的照做了,过后,男子竟然要求女子给钱,不堪其扰的女子最终决定报警。 男子孙某和女子蔡某都是已婚人士,两人在网上认识之后,在明知对方都已婚的情况下,建立了不正当关系,孙某要求蔡某将其与丈夫亲密时的声音发给自己,并且还在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了音。 事后,孙某以录音为由,向蔡某借款,无奈,蔡某给了孙某2万元,谁知,孙某随后又继续要求蔡某转款,就这样,蔡某又向孙某转了1.5万和2.8万,因为孙某持续的骚扰,最终,蔡某选择了报警求助。 事发后,警方将孙某抓获归案。 有人说,女的这么听话了,男的还这么不讲武德,我如果是法官,最起码判他个无期。 还有人说,我知道有个事情,有个三想要上位,发生关系时候故意把声音搞得很大,殊不知对方也是三上位,根本不吃她这一套,结果事后挨了男的一顿揍。 也有人说,貌似孙某和蔡某没见过面吧,如果确实没见过面,只是网上瞎聊,男的这么做可以理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孙某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从法律层面来看,孙某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焦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案件事实,孙某以散布蔡某的私密录音为要挟,迫使蔡某先后三次转账共计6.3万元。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将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标准设定为3万元以上,孙某勒索的6.3万元已远超该标准,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孙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主观恶性较深,在量刑时可能会被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孙某非法录制、持有蔡某的私密录音,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孙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其侵犯隐私的行为可能被敲诈勒索罪吸收,不再单独进行治安处罚,但这一行为仍会作为量刑情节,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蔡某虽然是本案的受害者,但她与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蔡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自身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为后续被敲诈埋下隐患,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需为自己的冲动付出家庭信任破裂的代价。 本案的发生再次警示,婚外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孙某以隐私为要挟实施敲诈,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蔡某因一时糊涂突破道德底线,不仅险些毁掉家庭,还沦为被勒索的对象。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吉林长春一已婚女子与男网友滚床单后,不料一发不可收拾,双方寻更大刺激,男子连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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