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苏辉念及亲情,借178万给哥嫂应急,还立了借条。可哥嫂有钱不还。苏辉起诉后虽判了哥嫂还钱,但哥嫂却不理。后来因为被强制执行,嫂子刘秀芬因房子被拍还钱后怀恨在心。刘秀芬精心伪装后持刀闯入苏辉家,争吵中刺 死 苏辉潜逃三天才自首,一审被判15年,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改判无期。 苏辉是个重情重义的男子,15年前,他哥嫂苏强和刘秀芬突然上门,说家里遇到大难处了,想跟他借点钱应急。 苏辉一听到哥嫂有困难,二话不说,直接就把家里的积蓄都拿了出来,整整178万!当时还写了借条,想着都是一家人,有借条在,也图个安心。 可哥嫂拿了钱之后,可从此就是不提还钱的事了。 苏辉每次去讨债,哥嫂都是各种推脱的理由,苏辉拿他们没办法。毕竟是一家人,撕破脸总归不好,苏辉只能一次次地忍让。 到了二零一四年,苏辉实在是忍无可忍了,自己这么多年辛苦赚的钱,就这么被哥嫂赖着不还,这算怎么回事! 于是,苏辉把哥嫂告上了法庭,很快也是判决哥嫂必须还钱。判决一下来,苏辉想着这下哥嫂该还钱了吧。 哥嫂倒好,根本不把判决当回事,还是该咋过咋过,就是不还钱。 这哥嫂怎么就这么不讲道理呢?难道亲情在金钱面前就这么不值钱吗?苏辉也发愁,这钱要是要不回来,自己这么多年,可就白费了。 直到二零二三年,法 院也是实在看不下去了,决定强制执行。 这一执行可不得了,嫂子刘秀芬的房子直接被拍 卖了,用来还了一部分钱。这可把嫂子给惹毛了。 从那以后,哥嫂倒是开始找苏辉协商还款事了。苏辉心想都判了,就得按判决来,一分都不能少。 可哥嫂却不这么想,他们觉得苏辉太不近人情,一点面子都不给,双方的矛盾,就怎么着越来越深。 哥嫂这种有钱却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实在是说不过去。 按照法律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他们这种故意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严重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 法 院 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哥嫂明知自己有还款义务,却故意而为,实在是不可原谅。 他们当初向苏辉借钱时承诺会还,借条就是这一承诺的书面体现。可拿到钱后却赖着不还,还无视判决的结果,这就是对诚信的践踏。 二零二三年9月的一天,苏辉在家里待着。突然门外传来一阵敲门声。苏辉也没多想,就过去把门打开了。 开一打门,只见嫂子刘秀芬穿着一身破旧的衣服,还戴着一顶假发,把自己伪装得严严实实的,手里还拿着一把刀。 苏辉刚想问她来干什么,嫂子就冲了进来,说苏辉太绝情,把她害惨了。 苏辉说我当初借钱给你们是看在亲情份上,你们倒好,赖着不还,现在还来怪我。 两人就吵了起来,情绪越来越激动。刘秀芬掏出刀就往苏某身上刺,而且刀刀都刺向要害部位。 苏辉根本没想到嫂子会这么狠,被刺几下后,已经无力反抗的苏辉就倒在了血 泊 之中。刘秀芬见状,也是吓得赶紧逃离了现场。 刘秀芬明知杀 人是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却故意为之。她还精心伪装够持刀闯入苏辉家,在争吵中刺 死 苏辉,这明显构成了故意 杀 人罪。 刘秀芬主观上有杀 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刀刺 杀 苏辉的行为,并导致了苏明辉死 亡的结果,这符合故意杀 人 罪的行为。 她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刘秀芬因为债务纠纷,就对苏辉下此狠手,完全不顾及苏辉的死 活。她在行凶前还精心准备了凶器,行凶后还毁灭证据,这表明她毫无悔罪之意。 三天后,邻居觉得苏辉家有点不对劲,都三天没见人出来了,就报了警。 民警打开门一看,发现苏辉已经没了生命体征。经过调查,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刘秀芬。 刘秀芬一看走投无路了,只好去投案自首。 一审时,考虑到刘秀芬有自首情节,还得到了家属的谅解,就判了她15年有期徒刑。 可 检 察 院 觉得不对劲,经过调查发现刘秀芬在行凶之前早就精心准备了凶器,行凶之后还毁灭了证据,根本就没有悔罪之意。 具体到本案,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秀芬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她有预谋地实施杀 人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所以,检 察 院 提出了抗诉。 二审认为,认为刘秀芬主观恶性极深,危害性极大,尽管有自首情节,但也不能从轻处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重处罚。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林秀芬无期徒刑。 刘秀芬为了钱财,居然能对自己的亲人下如此狠手,亲情在她眼里到底算什么呢?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素材来源:极目新闻、闽南网、领潮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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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八荒
这年头,要么别往外借钱。借了就得有要不回来的觉悟。。吃亏的总是老实人[并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