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女士结婚23年,和丈夫育有一子一女,3年前丈夫离世,沈女士发现他早在7年前就出轨他人,还向第三者陶某转账1940万元。一审判陶某返还1400余万,陶某不服提起上诉。 沈女士和丈夫金先生于一九九九年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子一女。 初结婚时,沈女士和金先生感情非常好。金先生赚钱能力强,沈女士在家照顾一双儿女,一家四口生活非常幸福。 金先生的事业风生水起,总有各种各样的女性想往他身边贴,但金先生和沈女士感情深厚,抵挡住了种种诱惑。 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金先生和沈女士也不免发生矛盾,爱情逐渐消散,两人不复之前的深情。 在金先生和沈女士结婚15年时,金先生意外认识了陶某。 向来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的,金先生最终没能抵挡住陶某的诱惑,和陶某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有了陶某后,金先生对沈女士非常愧疚,出于弥补心理,对沈女士比以前更好了,夫妻俩的感情反而比之前要好。 另一方面,金先生觉得给不了陶某名分,就用金钱弥补她。 陶某擅长花言巧语,经常哄得金先生心花怒放,各种礼物送个不停,还时不时哄着金先生给她转账。 金先生很受用,对陶某也非常大方,每次转账少则几万,多则数十万。 就这样,金先生有了两个家,并且,六七年来沈女士一直不知情。 3年前,金先生阖然长逝,猝不及防之下,沈女士伤心万分。 办理完金先生的后事,沈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端倪,她四处查证,终于知道了陶某的存在,也发现了金先生一直给陶某转钱的事。 经过调查,7年时间里,金先生共计转给陶某1940余万元。 沈女士一直认为自己婚姻幸福,得知丈夫早就背叛了自己,她伤心愤怒之下,也下定决心要给破坏自己婚姻的陶某一个教训。 沈女士的这个决定得到了儿女的一致支持,于是,搜集好证据后,沈女士直接将陶某起诉了,要求确认金先生对陶某的赠予无效,并要求陶某退还全部受赠财产。 沈女士能否如愿要回金先生转给陶某的1940万?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金先生与陶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转给她1940万元,这些钱属于赠予性质。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金先生为了维系和陶某的关系,7年间转给陶某1940万余元,这些转账应当认定为赠予。 但是,金先生瞒着沈女士,将1940万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第三者陶某,侵害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金先生的赠予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金先生与沈女士结婚后,金先生所赚取的财富,若无特别约定,全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金先生向陶某转账的 1940 万元,这些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金先生私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陶某,严重损害了沈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同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金先生与陶某的婚外情人关系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金先生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对陶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赠与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陶某接受的金先生的赠予,从一开始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金先生对陶某的赠与行为,因侵犯了沈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 沈女士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主张金先生对陶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一审认为,金先生和陶某属于婚外情人关系,金先生向陶某转账1940万余元,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金先生的赠予侵犯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扣除陶某转给金先生的540余万后,陶某还应返还给沈女士1400余万。 一审判决后,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上官新闻9月28日报道,上海一中院
北京,女子与男子结婚14年,因感情不合,女子选择离婚,男子爽快答应,但家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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