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妻子结婚后,妻子就做起了全职太太,几年后,两人因为感情问题闹起了离婚,妻子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然而,男子却认为这些钱都是自己挣的,妻子一直没工作也没有贡献,不应该分。最后法院的判决让人很意外。 据悉,方女士和刘先生是在2011年结的婚,结婚后,刘先生就管理起了家庭主要财产,后来因为感情问题,两人闹起了离婚。 方女士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可是,刘先生却认为,因为方女士结婚之后没有工作,家里的财产都是自己挣来的,所以,方女士对家庭财产积累没有任何的贡献,不应该分财产。 因为刘先生管理着家庭的主要财产,所以,法院要求双方申报明显财产,可是刘先生对此却很抵触,拒绝申报明显的财产。 那么,在刘先生拒绝申报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 有人就认为,虽然她没工作,但是她跟你一样撑起了这个家,她把家庭照顾好了,你才能在外边工作,她尽到了一个妻子的责任,她就应该分! 还有人说,我媳妇收入不到我的一半,但是工作原因我很难照顾家里,家里俩娃大部分时间靠我媳妇带,我负责把钱挣回家。我在家的时候也尽量做家务减轻媳妇负担。婚姻的经营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经济上的多寡只是其中一方面,带娃家务啥的我觉得比上班累多了。 第一,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其实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家庭贡献”,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所以,刘先生主张“方女士无工作即无贡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婚后收入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与“是否工作”无直接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方女士放弃工作照料家庭,客观上为刘先生专注事业、创造财富提供了必要支持,若无人处理家务、照顾家人,刘先生难以全身心投入工作,其财产积累必然会受影响。因此,刘先生主张“财产均为个人所得”,忽视了方女士的隐性贡献。 第三,刘先生拒绝申报财产,实际上构成“隐匿财产”,需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隐匿财产”的认定并不局限于“积极转移、变卖财产”,还包括“消极拒绝披露财产信息”——尤其是在一方实际控制家庭财产(如本案中刘先生管理主要财产)的情况下,其负有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定义务。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全部共同财产,即属于“以不作为方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目的是为了在分割财产时侵占方女士的应得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匿财产”情形。 最终,法院在调查清楚了刘先生财产之后,判决刘先生分得30%,方女士分得70%,这也算是对刘先生的惩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北京,男子和妻子结婚后,妻子就做起了全职太太,几年后,两人因为感情问题闹起了离婚
大彬叔叔
2025-10-03 11: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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