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每天清晨总能看到梅建军忙碌的身影,他端着温热的流食走进卧室,小心翼翼地扶起床上的老母亲,用勺子一点点喂进她嘴里,动作熟练又轻柔,这样的场景,已经持续了整整七年。 (来源:法治进行时) 七年前,梅建军在外地一家企业做技术主管,收入稳定,事业小有成就,一场突如其来的脑梗,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生活,母亲术后落下严重后遗症,全身瘫痪、意识模糊,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接到医院电话的那一刻,梅建军没有丝毫犹豫,当即递交了辞职信,收拾行李返回了老家。 “当时就一个念头,妈养我小,我得养她老。”面对邻里的询问,梅建军总是这样平静地回应。从此,他成了母亲的“专职护工”:每天三次喂饭、定时翻身擦身、协助康复训练,夜里还要起身好几次查看母亲的状况,为了让母亲心情好些,他还学着唱歌、跳舞,哪怕母亲只有细微的反应,也能让他高兴许久。 周围的人都说梅建军是个大孝子,这份七年如一日的坚守,不仅是亲情的流露,更契合了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明确规定。 那么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看待此事呢?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文明确,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以个人意愿、经济条件波动或其他理由免除。 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梅建军的日常照料与精神陪伴,完整覆盖了这三项核心义务。 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此条为无法亲自照料的子女提供了合法途径,但委托照料不能替代子女的法定责任。 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使子女主张“无能力赡养”,也需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承担照料、慰藉等责任,不可完全免责。 梅建军的七年坚守,是将法定的赡养义务升华为亲情的自觉;而法律的刚性规定,则为每一位老人的“老有所养”托底。 对此,你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安徽马鞍山,每天清晨总能看到梅建军忙碌的身影,他端着温热的流食走进卧室,小心翼翼
厚广说法
2025-10-20 23:43:32
0
阅读:5
用户10xxx04
褔气的老人,孝顺的孩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