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因妻子出轨,一怒之下将情敌掐昏并活埋,27年后自首,被判无期徒刑!男

深度程磊 2025-10-25 15:22:10

内蒙古一男子因妻子出轨,一怒之下将情敌掐昏并活埋,27年后自首,被判无期徒刑!男子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故意,只是“冲动打人”导致过失死亡,但法院最终认定——这是故意杀人,不是意外。 1996年春天,内蒙古某村的夜晚一如往常平静。但这天晚上,张某的命运被彻底改写。张某当时三十多岁,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那天晚上8点左右,他的弟弟在村头看到一幕令人愤怒的场景——同村村民马某正与张某的妻子私会。弟弟立刻跑去告诉哥哥。 听完这句话,张某整个人僵在原地,随即怒火中烧。他冲出家门,带着弟弟直奔马某家。在昏暗的路灯下,两人碰面。张某二话不说,对马某拳打脚踢,并用双手死死掐住马某的脖子。马某挣扎片刻后昏迷倒地。 弟弟慌了:“哥,快住手,他不动了!”张某喘着粗气,盯着地上毫无反应的马某,沉默几秒后做出更可怕的决定——“挖个坑,埋了。”兄弟俩合力将马某拖到村边的河滩,挖坑、掩埋,连夜回家。次日,村里传出消息——马某失踪。没人怀疑到张某身上。 然而,真相终会被揭开。几天后,马某尸体被发现。法医鉴定显示:死因为“窒息合并失血”。这意味着,马某在被埋时尚有生命迹象。案发后,张某潜逃外地,一躲就是27年。直到2023年10月,已经61岁的他,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警方重新侦办。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以及张某弟弟的供述均指向同一事实:张某在施暴时有掐颈行为,死者死亡与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妻子出轨积怨已深,当晚实施暴力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报复心理。他不仅在被害人昏迷后未施救,反而掩埋尸体,这一行为体现出明显的杀人故意。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的辩护人提出三点理由:第一,张某主观上无杀人故意,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第二,张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第三,被害人马某有重大过错,系因与他人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引发矛盾,应对张某减轻处罚。 案件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调阅全部案卷,重新审查证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颈部有明显掐压痕迹,胸肋多处钝性损伤,肝脏破裂,这些伤害足以造成死亡;同时,窒息与失血是主要致死原因。张某弟弟证实,张某曾跪压在死者胸口,用手掐颈;这一供述与法医结论吻合。 法院认为,张某在连续施暴的情况下,仍继续加重力度,直至被害人昏迷。事后没有任何救助行为,反而掩埋尸体,其行为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所谓“过失”不成立。 关于“自首”,法院援引《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然而,张某虽主动投案,但其供述避重就轻,对主要作案细节拒不承认,不构成自首。 法院同时指出,被害人马某与张某妻子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是案件的诱因之一,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不能否定张某杀人的主观故意。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 张某多次实施暴力,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突出。 张某施暴后非但不救助,还掩埋尸体,企图掩盖罪行,反映出明显的杀人意图;过失与故意的界限明确。 《刑法》第十五条区分了过失与意外: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而故意是“明知会造成结果仍然实施”。张某持续施暴、掐颈并掩埋行为,已超出过失范畴。 至于“被害人过错”,法律并非完全忽视。《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可判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到矛盾起因及被害人行为,选择从轻处罚,这也是法治的体现。 这起案件最具启示意义的,是“冲动犯罪”的法律后果。类似案件中,因婚姻纠纷、情感背叛引发的暴力事件屡见不鲜。情绪失控下的一拳一脚,可能就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刑法不以“情绪激动”作为免责理由,反而认为“因感情矛盾引发暴力”是一种可控性较强的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更大。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公众:“自首”不是一句话,而是法律上的严格条件。只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才能构成自首,从而依法减轻处罚。张某虽然自首,却对关键事实避而不谈,自然无法获得法律宽恕。 法律之外,这个故事也让人唏嘘。27年前的一个冲动,毁了两条命——一个被害人失去生命,一个加害者失去自由,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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