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45岁女子与61岁男子相识仅一个月,意外怀孕后却被对方“拉黑消失”,男子一句“我没拒绝是我的错”引发全网震怒。 45岁的安女士离异多年,独自带着孩子生活。母亲为她的婚事焦急,鼓励她上婚恋网站重新开始。几天后,她在平台上认识了61岁的刘先生。对方自称丧偶单身、经济独立,谈吐温和,颇有修养。初次见面,安女士觉得他稳重体贴,“虽然比我大十几岁,但能聊、懂关心”。很快,两人开始频繁见面,互称“老公老婆”。 没多久,刘先生带她回了家。安女士以为关系稳定,却在某天推开门时,看到屋里竟还有另一个女人。刘先生急忙解释:“那是前女友,早就分手,是她缠着我。”安女士犹豫后选择相信他,还逼他当面表态。刘先生当时说:“我选你。”这句话让她彻底放下戒备,也让悲剧埋下伏笔。 相处不到一个月,安女士发现自己怀孕。45岁的她震惊又害怕,但也有一丝期待。她将消息告诉刘先生,没想到,刘先生的态度骤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甚至拉黑删除。她多次上门,都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她找来记者一起上门,当面对质。 刘先生一开始承认恋爱关系,但随后立刻改口称“只是相处看看”。面对质问,他辩解说:“她太主动了,我没拒绝是我的错。”当记者问他:“既然不确定关系,为何发生关系?”刘先生反而理直气壮:“她要生孩子,我能怎么办?”这番话让安女士当场崩溃:“你说让我生孩子,你要给我买房,孩子的名字你都取好了!”刘先生却坚持说:“我不知道孩子是谁的。” 从情感伦理角度,这是一场信任崩塌;从法律角度,它暴露出恋爱关系中权利与责任的边界模糊。刘先生辩称“没确定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刘先生在明知自己仍与前女友同居的情况下,以单身身份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并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虽未构成刑事犯罪,却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安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存在欺骗或诱导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情感欺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孩子的问题。如果后续亲子鉴定确认刘先生为生父,《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先生作为生父,应承担抚养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若安女士选择终止妊娠,刘先生也应分担医疗费、营养费和合理补偿。这意味着,无论两人是否确立恋爱关系,只要存在血缘事实,刘先生就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类似“恋爱怀孕后男方消失”的案例并不少见。由于恋爱关系未被法律明确定义,感情承诺往往处于灰色地带。一旦涉及金钱往来、性关系或怀孕生育,女性往往处于举证弱势地位。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依据行为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诱骗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因此,安女士若保留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语音录音等,都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法律之外,道德的审视更让人唏嘘。61岁的刘先生一边以“单身”身份寻求新恋情,一边与前女友同居,又在女性怀孕后推脱责任,这不仅伤害他人,更破坏社会诚信。恋爱不是试探人性的游戏,更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一个成年人,在享受情感与欲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应有的后果。 从更深层看,这起事件折射出中老年婚恋市场的普遍困境:部分人带着婚姻创伤与经济包袱,再次步入感情,却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人盲目信任,有人有意隐瞒,而当纠纷发生时,往往陷入“感情不是婚姻,责任谁来承担”的僵局。 民法典的价值,恰恰在于为情感中的弱势方提供最后一道防线。它告诉我们:法律不能保证爱情,但能保证底线。只要一方存在欺骗、隐瞒、侵权行为,法律就有介入的理由。安女士若最终决定生下孩子,刘先生必须依法承担抚养责任;若她选择终止妊娠,刘先生仍需承担补偿费用与道德责任。 感情破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关系里失去了基本的诚信。“我的错是没拒绝”这句话,看似无力辩解,却正是逃避的宣言。成年人没有资格用“冲动”来掩饰不负责任。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在八卦,而在警示。它提醒所有成年人:恋爱不是免责区,甜言蜜语也不等于承诺;情感自由的背后,永远站着法律的约束。


